(二)借云南白药提升名气 "益心阳口服液"经销商赔偿
〖2007-10-29 11: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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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云南白药公司则认为,金碧国全研究所使用“云南白药家族”的提法具有渊源是不能成立的。“云南白药”的前身是曲焕章研制的“万应百宝丹”,1956年才改名为“云南白药”。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金碧国全研究所等单位的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法院经审理认为,曲焕章研制的“万应百宝丹”于1956年改名为“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公司将该药品名称使用至今,并通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使“云南白药”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云南白药”亦为云南白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云南白药”字样。
金碧国全研究所虽主张李金碧与曲焕章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李金碧在先使用“云南白药”作为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云南白药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并且其主张的这一事实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金碧国全研究所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云南白药家族”、“云南白药姊妹药”、“云南白药心脏病百年秘方”、“益心阳口服液对心脏病的疗效,相当于云南白药治愈创伤”的用语并无正当理由。此外,即使李金碧与曲焕章存在亲属关系,其亦应基于该事实采用“曲焕章家族”或者“李金碧家族”的惯常称谓进行宣传。“云南白药家族”并不是一个在通常情况下被使用的惯常用法,在“云南白药”经过云南白药公司的多年经营和宣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声誉并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晓的情况下,金碧国全研究所使用“云南白药家族”的宣传系为达到攀附的目的而刻意采用的称谓。并且,“益心阳口服液”系由李金碧研制完成,与曲焕章、“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公司并无关系,即“益心阳口服液”与“云南白药”从商品、研制者乃至生产者之间并无任何联系。因此,金碧国全研究所在宣传中使用“云南白药姊妹药”、“云南白药心脏病百年秘方”等广告用语并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其有关使用含有“云南白药”的宣传用语具有渊源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并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云南白药系列药品被列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我国的知名商品。“云南白药”和“白药”是云南白药系列药品的特有商品名称,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益心阳口服液”的销售者在该药与“云南白药”并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网站和报刊广告以及宣传册中通过“云南白药家族”、“云南白药的姐妹药”等言词使用“云南白药”进行虚假宣传,使药品购买者误认为是云南白药或云南白药相关药品,损害了云南白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黄石飞云公司是“益心阳口服液”名义上的销售者,其许可金碧国全研究所利用其药品经营资质销售“益心阳口服液”,放任销售过程中使用“云南白药”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金碧国全研究所作为事实上的总经销商,放任中成智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亦应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朝阳大药房公司明知云南白药为知名商品,但对《南宁晚报》上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册中使用“云南白药”的宣传内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北京一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石飞云公司、金碧国全研究所、朝阳大药房公司停止在“益心阳口服液”的宣传中使用“云南白药”,并销毁《益心阳与心脏病》宣传册;被告黄石飞云公司、金碧国全研究所分别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朝阳大药房公司在《南宁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黄石飞云公司、金碧国全研究所共同赔偿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九万元;被告朝阳大药房公司赔偿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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