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具传奇色彩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二)
〖2007-10-26 14:5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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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据此,“惠工厂”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海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惠工厂”的王总经理曾多次至市、区工商局反映情况,工商局同志表示同情。
2001年7月1日,“海菱公司”张凌木致函工商局要求“依法保护”其公司:当初我是用“上海”的“海”字和我名字“凌木”的“凌”字组合取名为“海凌”公司。但是,当我去取执照时,不知为何“海凌”却改成了“海菱”。另外,我于1998年7月依法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惠工”牌商标。我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是这样一张合法登记取得的工商执照,不幸却给我带来了噩运。
2001年4月,上海闸北区工商分局突然通知彭浦工商所对我公司不予年检,理由是我名称中的“海菱”两字与沪上一同行业的商标相同。我本着和为贵的目的同意更名,同时提出我公司一年来已投入15余万元的广告费用和库存300万元产品的处理办法,“惠工厂”同意补偿我公司的损失。但事后对方一拖再拖,一直不肯签订协议。
2001年5月29日,闸北区工商分局个体科长表态,这起纠纷责任完全不在我公司,他们会妥善解决的,并提出在“海菱”两字中更改一字即可。可是到了6月4日,我再去该局时,黄科长明确要求我必须“两字”都改,至于库存及其他经济损失他们一概不管,且明确告知这是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的决定。最后还强调,如不尽快变更企业名称,工商局将吊销我公司营业执照。
怎么还会有这么不讲道理、不依法办事、不尊重事实的事情?在我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依法保护我这个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要由于是外地企业就可任意遭受本地企业的歧视和压迫。
此后,经上海市、区工商局反复研究后正式答复“惠工厂”:该案在工商局无法解决。因为,虽有国家工商局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此《意见》却很笼统,具体执行中无法与国家其他法律相抵抗。只有去找法院,也许法院会有办法解决。
法院立案,法官去浙江保全证据、财产时扑了个空。
2001年11月初,“惠工厂”请专打不正当竞争官司的朱妙春律师代理,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
2001年11月26日,“公证员”去上海长治路取证,购买了一台GC6-28缝纫机,价格1600元。销售员积极向公证人员推荐产品,并称“惠工”、“海菱”都是一家厂生产的。在销售柜台上还陈列着惠工GC6-28、惠工GC15-1两种产品。
2001年12月4日,朱妙春律师前往浙江义乌,找到东阳华联衣车有限公司。该公司底楼展厅内陈列着数种缝纫机,彩色宣传资料背面销售地址为“上海虹口区塘沽路东泰大厦”。销售员殷勤介绍,一番讨价还价后,朱律师购买了惠工GC6-28和惠工GC0318型缝纫机各一台,对方开具发票。随后,销售员陪同朱律师去仓库提货,仓库内垛满了各种“惠工牌”缝纫机,共有数百台,机器外包装上印有“上海海菱公司”字样。
朱律师又到上海塘沽路东泰大厦查访。在15楼,门口放着“海菱公司”的铜牌,墙上贴着“海菱公司”和“惠工牌”缝纫机的彩色广告,屋内陈列着数台机器,旁边放着各种型号缝纫机的彩色宣传资料。
2001年12月1日,“惠工厂”以恶意交叉使用著名企业商标、字号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海菱公司”等企业告进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要求张凌木撤消企业字号——“海菱”,撤消商标——“惠工”,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登报道歉,赔款500万元。
2001年12月26日,上海二中院法官前往东阳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法官进入东阳华联华衣公司,告知身份来意,东阳华衣公司乱作一团,无一人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推说老板不在。法官等了近1个小时,对方的律师来了,律师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对方不肯在扣押单上签字,无法进行证据保全,也没有去仓库清点存货。接着,法官便去银行,冻结了华联衣车公司11万元资金。上海方面,法官对东泰大厦销售点进行保全,未扣押机器,只是查封了若干广告资料。
2002年1月24日,张凌木给朱律师来电:希望谈判。张凌木表示“海菱”字号可改,但不愿意放弃“惠工”商标。“惠工厂”王厂长表示:被告的字号、商标全部得改掉,还必须赔款,三条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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