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具传奇色彩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三)
〖2007-10-26 14: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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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陈燕
国家商总局商评委受理了撤消“惠工”商标的申请。
2002年1月31日,律师将撤消“惠工”的商标申请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注册人华衣公司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惠工”注册为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华衣公司曾于1994年3月向申请人购买过缝纫机产品,多次与申请人发生过经济往来,因此对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明知的。“惠工”商标不仅属于恶意抢注,而且还存在严重的恶意使用情况,给缝纫机市场上造成了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衣公司不仅恶意抢注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而且华衣公司和海菱公司产品的若干系列型号也与申请人的完全相同,其产品外观线条、颜色、产品上标注的字样等也与申请人的产品极其相似,其散发的产品彩色宣传资料的版面设计、中英文字内容、图示、技术参数表等几乎与申请人的产品宣传资料完全相同。
2003年3月9日,东阳市华联华衣公司答辩:我公司历年来被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纳税大户和质量信得过单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8万元发展到现在的500万元。公司法定人张凌木被推选为东阳市第十届政协常委,并担任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我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经我公司长期使用的“惠工”商标,符合《商标法》中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符合商标审查规则的要求,申请程序上也符合商标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商标是我公司精心设计和策划的,并已长期使用和宣传,根本不存在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抄袭、模仿的主观故意。亦非属不正当竞争。我公司认为,对该被争议商标所提出的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撤消理由不成立。我们将不懈努力奋斗,力争以高品质的产品和信誉争创省内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并争创世界名牌。
专家评述:将“海菱”、“惠工”有机组合一并展示,这比单独利用“海菱”或“惠工”更增加迷惑性、混同性。
2002年2月27日,第一次开庭。被告“海菱公司”答辩:自己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公司,其企业名称“海菱”与“海菱”牌缝纫机的商标相同,这纯是一种巧合:使用“惠工”商标是经注册人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许可。并认为此案工商部门现正在处理,不应再由法院同时审理。
关于“惠工牌”和“海菱牌”的广告宣传材料为何那么相似?被告解释:他们是参考海风缝纫机公司广告样本设计的(笔者注:海风公司广告样本与“惠工三厂”广告样本又是那么相似,也许,真的是“纯属巧合”)。
采访中,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王锡麟教授对此案做了评述:商标和企业字号是企业向社会及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象征,它有助于消费者在日益丰富的市场中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调整、保护。就其权利取得程序、途径来看,可谓“互不侵犯”。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现象。原告“惠工三厂”对于“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这两项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实施市场竞争行为时,将“海菱”、“惠工”这两项信息有机组合,一并展示。这种行为比单独利用“海菱”或者单独利用“惠工”的行为更增加了迷惑性、混同性,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被禁止。
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赔款40万罚款20万元。
2003年4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经对比,原、被告系争产品的宣传资料基本相同,均分为正反两页,正面由蓝、白两种颜色构成,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产品照片图例及商标。反面由中英文文字说明、产品照片表格及相关数据、企业名称及地址组成。被告华衣公司曾向原告惠工厂购买过原告的产品,作为同业竞争者,并基于双方有业务往来的事实,华衣公司应当知晓原告的“惠工”字号及“海菱”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华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菱公司,并将其“惠工”商标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是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与“海菱”字号。因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事实上,已有消费者和经销商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商标及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缝纫机产品及印制、散发的产品证明书、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海菱”字号及“惠工”商标。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服饰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同日,法院做出罚款制裁决定:海菱公司、华联衣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惠工厂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鉴于两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消费者、经销商对原、被告产品的严重混淆,本院两次对被告进行证据保全时以及证据保全之后,两被告均拒不提供其帐册凭证,两被告向工商部门表示其库存的产品已达300万元,但两被告拒不提供其库存产品的下落等因素,决定对海菱公司、华联衣车公司分别罚款10万元。(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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