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公布2006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07-10-19 11:2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1.刘XX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保健食品案
2006年3月10日,山西省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府后西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保健食品,却在其销售产品的标签中标为“中药饮片”,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赵XX销售假冒汾酒案
当事人从2005年12月开始,在华东菜场院内租赁房屋,从事酒瓶回收,并将10元一桶的玄中酒罐入老白汾空瓶中,以老白汾酒销售。至2006年3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现场有5件杏花村玉液、2件老白汾酒、3件高度汾酒及加工生产的其他工具和原料。构成销售假冒汾酒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扣留造假工具及假冒汾酒;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长治市城区天之健服饰商店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其销售的保健器材“气血循环机”扩大其功效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被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06年4月7日现场查获,构成了在经营中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长治市xxx宾馆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案
当事人于2006年2月22日在未经核实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将其会议室租赁给一名四川籍男子周军,周军组织大量四川籍同乡在该会议室组织传销培训活动,已构成传销行为,长治市xxx宾馆为其传销行为提供了培训场所,提供了便利条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长治市金成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于2006年5月2日在长治市英雄中路209号开始经营“海澜之家”服装,该公司设计的“海澜之家”及图形和“江阴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第3337135号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所经营的“海澜之家”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商标侵权物品;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6.长治市城区绿草原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种子案
2006年6月5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丰光”一代萝卜种子的图案与山西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的图案相近似,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所租赁的紫坊村校场街库房实施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制售“丰光”、“太原二青”等蔬菜散装种子、包装及封口机、打号机等工具,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山西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的“丰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商标侵权物品;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
7.长治市城区金河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于2006年7月4日从河南漯河购进“蒙牛可爱宝”饮料,该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有“蒙牛”商标,侵犯了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商标侵权物品;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长治市城区厚德蜂胶经营店对商品功效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2006年4月20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中对其所经营的产品夸大功效,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张XX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案
当事人于2005年9月在长治市城区紫坊村130号租赁房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以“山西鑫品酒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牧笛酒销售活动,同时,虚构汾酒集团主体先后与艳阳天、老贾等饭店签定合同,自2005年9月份以来,当事人以付现金0.5元至2元不等的方式从艳阳天饭店、老贾饭店、天府川菜馆、东北饺子馆等数十家饭店回收该酒酒瓶盖,诱使上述数十家饭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经销的牧笛酒达11万余元,获取非法所得7030元,构成了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高XX虚构合同主体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于2005年4月起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擅自以太原市厚德医药公司长治分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药品销售合同,且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对其经营的夷诺克降糖胶囊、德昌祥杜仲降压片等药品进行广告宣传,截止被查获时共花费广告费用约5000元。构成虚构合同主体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作出: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