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首例域名侵权案尘埃落定 搭驰名商标便车者败诉
〖2007-10-12 9: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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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去年8月下旬,山东省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偶然发现“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的域名,当进入上述网页后,赫然可见主营的产品中,包括了与“冰轮公司”相同的产品。
由“冰轮”文字及MOON的组合图形是使用了13年的商标,烟台人一提起“冰轮”,就会想到“冰轮公司”。因此,“冰轮公司”认
为对方把已经驰名的“冰轮”商标字样,用于了自己的网络域名中,明显有“搭便车”的嫌疑,极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这家企业与“冰轮公司”有某种关联,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冰轮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后,于去年9月21日,将申请此网络域名的当事人———烟台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这两个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工贸公司”得知成了被告,承认申请网络域名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另外称,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原告所注册的“冰轮”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至于到底是不是驰名商标,应由法院依据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销售情况等来认定,与他们无关。
根据双方的说法,“冰轮”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条件,成为本案焦点之焦点。法院通过提交的各种证据来看,“冰轮”商标在产品上持续使用13年之久,而且对这个商标的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产品的销售产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在客观上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因此,法院依法认定 “冰轮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冰轮”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工贸公司”在网上注册上述两个中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已经驰名的“冰轮”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冰轮公司”注册“冰轮”商标在先,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而“工贸公司”成立“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于去年7月16日,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申请注册了“冰轮在线.cn(中国)”中文域名,8月18日开始使用。两个中文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使用了“冰轮”二字,且两家公司同处于芝罘区内,“工贸公司”应当知道“冰轮”商标及其较高的知名度,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注册网络域名时,使用了“冰轮”二字作为关键识别词语。因此,法院认定 “工贸公司”具有故意搭乘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便车”、牟取不当利益的商业目的,是一种“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恶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的域名或其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令“工贸公司”败诉。
关于“冰轮公司”请求的5万元赔偿损失,由于不能充分举证,“工贸公司”又否认自己曾获利,法院酌情确定其赔偿数额为4万元。同时,“工贸公司”停止侵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注销这两个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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