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他人为恶意抢注的“商标虫”报社被判赔礼赔钱

〖2007-10-11 17:2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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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因被某报社说成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李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报社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报社将其网站上刊载的某文删除,并在报纸上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一次;被告某报社支付给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整。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2月3日被告某报社作了特别报道,在其中一篇文章中,用大量篇幅,蓄意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行了侮辱诽谤。被告捏造事实,把原告说成为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事实上,原告在2006年上述新闻报道之前,从来没有申请注册过一个商标。原告是某单位的首席执行官,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还损害了原告的公众形象,使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雪上加霜,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被告网站的侵权文章删除,在其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一次;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报社辩称,被告方在该文章中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除被告报社之外还有多家媒体对原告抢注商标的事情进行过类似报道,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行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法割裂开来,故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3日被告报社发表的文章中有如下表述:北京某集团的李某不顾“通用名称不应注册为商标”的基本准则,将某名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使用的商品就是电脑及其配件。不仅如此,在得到商标后,李某竟大打如意算盘,用此商标向不少国内著名掌上电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当商标局对他的行为进行纠正时,李某竟利用部分媒体记者的商标法律知识缺漏,进行舆论误导。本刊记者发现这一奇怪现象后,立即采取暗访、深入实地追踪采访等多种方式,对此案及涉案各方进行了详尽的了解。结果发现,李某不仅抢注某某通用名称,还将不少著名跨国企业的商标进行了抢注。其恶意抢注的本意在大量事实的验证下昭然若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某报社出版发行的某报,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如实报道。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某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石家庄市某发展公司,而不是原告李某个人,而被告在文章中将实施抢注行为的主体直指原告李某,并且隐喻原告李某为抢注商标的“商标虫”。被告的报道缺乏事实依据,影响了原告的公众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被告网站的侵权文章删除,在该报上发表道歉声明一次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酌定;被告认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的辩论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他媒体进行过类似报道而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即是对该报道的认可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报社将其网站上刊载的某文删除,并在报纸上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一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许可;被告某报社支付给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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