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资源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设定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即通过确定知识产权人和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分配立法者所追求的正义。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 [⑤] 就反映了这一思想。该条款提出了一个很明确的政策目标,即限制垄断权的惟一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革新的进步。在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ity Studios 案 [⑥] 中,法官斯特温斯指出:美国国会授予的垄断特权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主要地提供一个特殊利益。相反,授予有限的权利只是一个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实现了重要的公共目的。它旨在激励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手段是提供一个特定的报偿,且允许在有限的专有控制权届满后公众能够接近他们的天才产品。这一宪法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知识产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平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实现和确保正义的手段。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法中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分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