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大王赢了“月饼官司”

〖2007-9-18 17: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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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现在虽然我已经不再做月饼,但接到胜诉的判决书,我还是非常高兴。”昨日(17日)素有豆腐大王之称的广东省东莞市悦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来公司”)董事长李立平表示。经过2年多马拉松式的官司,二审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华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一审因主体资格被驳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因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广告语使用,2005年8月26日李立平将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一审却因为原告主体资格不合,被驳回上诉。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经过审理查明:2005年4月,华美公司委托飞人谷公司制作宣传画册,飞人谷公司根据华美公司形象代言人为孙悦的情况,制作了以“华美月饼,悦来越好”为主题的宣传画册各50份,并交给了华美公司。      

    而根据华美公司对于答辩状中对于事实的陈述,华美公司于2005年5月举办的内部经销商月饼推广活动中,使用了上述“华美月饼,越来越好”的宣传画册,在庭审中华美公司也确认其在该活动期间悬挂了“华美月饼,悦来越好”的文字横幅。      

    因为月饼经销商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公众范围,华美月饼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其使用“华美月饼,悦来越好”广告语易得到市场相关公众的高度认知,当悦来公司在其月饼产品上使用“悦来越好”注册商标时,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与华美公司相联系,这使悦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悦来越好”商标之间的联系被割裂,使“悦来越好”丧失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公司,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法院最后判定,华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胜诉了还将继续上诉      

    “从2005年到现在,2年过去了,总算有一个结果。”昨日素有豆腐大王之称的李立平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继续指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9月李立平接到法院的判决书。“虽然胜诉了,但赔偿的金额太低,我会继续上诉。” (罗禹雨)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26日悦来公司将华美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1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由于涉案商标“悦来越好”登记的权利人是李立平,原告(东莞市悦来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李立平之间有任何的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即使李立平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本案而言是不适合的民事主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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