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增值领域打响知识产权维权战

〖2007-9-13 17: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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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近日,明复移动搜索称,其旗下名为“GuanxiTM”的英文本地搜索被前合作伙伴北京泰宇科技发展公司抄袭了服务内容及概念,明复正在准备材料欲起诉北京泰宇。据悉,这是首例发生在我国无线增值业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当提到知识产权侵权一词时,人们通常会联想到音乐、电影、软件或是品牌服装等的侵权事件,但近日,明复移动搜索称,其旗下名为“GuanxiTM”的英文本地搜索被前合作伙伴北京泰宇科技发展公司下称“北京泰宇”抄袭了服务内容及概念,明复正在准备材料欲起诉北京泰宇。据了解,这是首例发生在我国无线增值业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昔日合作伙伴  今日对簿公堂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无线移动市场,到2006年12月拥有超过4.6亿的无线移动服务定制者,且该数量正在以每月约600万的数量增长。尽管就目前而言,对于广大的中国消费者,手机主要作为一种通讯工具而存在,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它将成为一种更信息化的设备。统计显示,仅2006年一年就有超过85%的手机用户使用了手机增值服务,2007年将会有近1千亿条短信被发送。网络传输能力的提高、手机制造技术的日益精密都将把手机与人们的生活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明复一直致力于下一代无线移动搜索服务,于2006年1月率先推出了国内领先的中英文自然语言移动搜索服务。并于今年4月30日收购了英文手机搜索服务——“GuanxiTM” 城市指南GuanxiTM mobile city guide。“GuanxiTM”城市指南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知名度颇高的,专为在中国生活的外国人服务的无线搜索平台,在明复收购GuanxiTM以前,GuanxiTM搜索的短信服务全部由北京泰宇的通道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北京泰宇是GuanxiTM搜索的SP通道提供商。据称在明复收购“GuanxiTM”搜索后,泰宇单方面停止了“GuanxiTM”的短信服务,并推出了自己的“GuanxiTM”城市指南。明复总裁汪丛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查,明复发现泰宇所谓的“GuanxiTM”城市指南搜索服务针对用户查询而给出的结果和“GuanxiTM”的前版本内容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用户必须在查询的问题前面加“2”才能得到答案。而在一些特殊要求的查询上,泰宇的搜索服务是不应该出现这些内容的。比如查“GuanxiTM”公司中朋友的名字,使用“GuanxiTM”搜索,系统会把这些特殊的有针对性的回答给用户,这种服务只有“GuanxiTM”的系统里才能够出现,而明复发现泰宇的搜索服务也出现了同样的内容。
  
  汪从青还表示,由于泰宇单方面停止“GuanxiTM”的短信服务,明复不得不将“GuanxiTM”的短信代码更改为新的四网合一短信代码95882929。因为双方有合作,所以北京泰宇有机会盗取“GuanxiTM”的数据,并利用原短信代码推出了和明复“GuanxiTM”类似的服务,而且多次群发给原“GuanxiTM”的用户。
  
  汪丛青表示,明复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鉴于泰宇这种藐视知识产权和违背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明复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记者就此事打电话到北京泰宇,但北京泰宇表示对此无可奉告。

  无线市场巨大  专家指点迷津
  
  据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手机移动搜索市场还是一个未充分竞争的市场,预计2008年中国手机无线搜索市场规模达到78.5亿元并继续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手机无线搜索产业将进入成熟期。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律师林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中外两大搜索引擎(Google和百度)几乎垄断了互联网搜索业务后,新抢滩的企业争相把眼光投入手机搜索这块开垦不多却前景无量的新领地。尽管公众对无线增值领域的诉讼尚觉新鲜,但对众多对无线增值虎视眈眈的竞争者来说却是不可避免的。
  
  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明复诉北京泰宇一案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关系,首先是软件侵权。按照“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法律不保护商业模式的创意,而只保护商业模式的具体表达方式,即明复移动搜索的概念(创意)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其表达,也就是搜索引擎的后台软件受法律保护。如果北京泰宇的移动搜索后台软件复制了明复的软件,则构成侵权;其次是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的一个重要认定原则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本案中,如果明复可以证明,作为前合作伙伴,北京泰宇接触过其搜索引擎软件的程序代码和北京泰宇开发的软件具有的关键部分与其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可以认定北京泰宇构成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最后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前文提到的软件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比如北京泰宇使用的搜索引擎名称Lianxi和明复的GuanxiTM比较接近等,搜索引擎的界面是否相似等。
  
  由于具体证据尚未向公众披露,目前只能从明复公开的信息推断原由。林华认为,首先应当分清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合作协议两种诉讼。原告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请求裁判侵权和违约。因此,本案原告只能选择以侵权起诉或者以违约起诉。其次,抄袭“服务内容及概念”是含混的说法,除非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角度起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概念”并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比如未经许可使用“变形金刚”商标(假定已经注册)或者形象,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借鉴变形的概念把各种真实产品设计成可变形,就不能算是侵权行为。
  
  林华同时也指出,明复移动的“GuanxiTM”检索(关系)确实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以此认为所有人都不得推出类似检索服务于法无据。除非推出新的服务将不可避免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发生混淆,这样倒可考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起诉。
  
  林华表示,如果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检索数据,且原告数据库在数据采集和筛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被告可能侵犯了原告对这些数据享有的数据库权利。数据库权属于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记者 尹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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