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场馆名注册属首创

〖2007-8-29 8: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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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也许很快人们在市场上就能看到印有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之一———“水立方”的商品了。近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上公布:北京市国资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水立方”系列商标注册证书。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国资公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人们可能很快就会看到‘水立方’名片夹、‘水立方’金属花瓶、‘水立方’水杯等物件了。”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早在2004年,北京市国资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水立方”商标,前不久刚刚获得许可。从北京市国资公司出示的注册证书看,从2007年5月14日起,公司即享有有关商标的专用权,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标识。

  据了解,“水立方”商标是一个系列,包括中文字、正面立体图形、化学分子式、平面图形以及英文字共5项内容。这批商标的使用范围目前主要是《国家商标法》规定的第6类商品,包括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金属艺术品、金属建筑物、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这位负责人称,北京市国资公司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9类商品上使用“水立方”商标,今后其他8类商品的使用许可会陆续下达。

  据悉,早在2004年,北京市国资公司就提出了“水立方”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他们很快就发现国内已有其他企业在申请抢注该商标。“‘水立方’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可以为提升国家游泳中心的品牌形象、发展奥运经济起到保障作用。”市国资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商标局在向该公司颁发“水立方”系列商标注册证书的同时,已经驳回了其他公司的抢注申请,今后未经市国资公司允许,使用“水立方”文字或图案均属侵权,“如果侵权严重,我们会采取法律行动。”

  据悉,除“水立方”外,北京奥运场馆的另一个标志性建筑———外形酷似“鸟巢”的国家体育场也已由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预计很快也将获得许可。

  专家说法 北京市政府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中国首创,特殊品牌应该保护

  北京市政府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认为,“水立方”作为奥运会场馆名称被注册为“品牌”,在奥运会历史上还是第一个,应属中国首创。中国第一次办奥运,在筹办奥运会期间已经有了很多创新的做法。从我掌握的历届奥运会信息来看,一届奥运会举办之后,会产生很多新的品牌,也会推动很多品牌。但把一个经过奥运会的推动而产生较大知名度的场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这应该还是奥运历史上的第一次。

  “首先,在我看来,这种把握品牌、保护品牌的意识是好的。”黄为说,“水立方”现在对中国人而言,正在逐步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建筑。它除了是一个游泳馆以外,还有更多的奥运会这个特殊历史事件和特定历史时期所赋予的内涵。这种内涵应该是属于国家和全体国民的,“水立方”的不可复制性更说明这个品牌是应该被保护的。

  “另外,我们也要正确看待类似因奥运而生的商标的拥有者。”黄为解释说,有一些本来与奥运会、与“水立方”毫无关系的公司试图抢注这个商标,“在我看来,其实是想借奥运发横财的投机行为。历届奥运会上都曾产生过很多知名的场馆、场所,它们作为公共场所,作为为民众服务的公共建设,如果都成为某个公司或者某个地方的商标,在我看来都是不妥的。即使成为品牌,也应该归国家和全体国民所有。”

  黄为表示,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中国承办的第一届奥运会,我们都很重视和珍视这个机会。对于奥运经济和奥运商机我们讨论得很多,也走了些弯路。“奥运经济应该是BRANDING COUNTRY(国家品牌化),BRANDING THE CITY(城市品牌化),只有通过奥运会营销一个国家,让一个举办城市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更大知名度,才是实现了奥运经济的最大价值。中国现在在这种宏观上的推动似乎还有不足。”文/本报记者 洪向东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较高知名度能促销其他产品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作为北京国资公司拥有的物业,具有建筑的艺术价值。利用“水立方”较高的知名度可以帮助一些产品打开销路。

  但他同时表示,“水立方”并不是一件可以大量复制生产的产品,“水立方”商标的使用主要通过授权其他产品制造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品牌的管理和控制如果跟不上,很容易造成品牌倒掉的不良结果。(记者 施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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