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提醒不能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神化”
“公牛”电器、“帅康”抽油烟机、“立邦”涂料、“柒牌”男装、“奥康”皮鞋,这些都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对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司法认定如今是他们走的一条捷径。
近来,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认定比行政认定更受企业青睐。但显然,中国企业对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驰名商标法院“出生”
1999年注册成立,一直到2006年,湖南多喜爱床上用品在全国开了不少专卖店,而且通过电视广告的投放,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但困扰多喜爱公司的是:各种商标侵权事件也接踵而至。
陆先生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多喜爱”相同的商标,多喜爱公司发现此事后,向陆先生提出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陆先生却认为,虽然自己在灯饰、产品宣传册、门面招牌上使用了与“多喜爱”商标相同的标识,但他经营的商品是灯具,与“多喜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因此不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这是个典型的跨类别商标侵权,而这种跨类别商标侵权案中,最关键的是被侵权品牌是否为驰名商标。早在2000年8月,多喜爱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8006号“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那么,“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最终法院认为,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系驰名商标,因此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经过法院调查取证,多喜爱赢了官司并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整个过程不到一年时间。
据了解,在浙江、广东,通过司法途径使产品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做法已被当地企业广泛追捧。温州的众多品牌,如“奥康”、“日泰”、“CNC”、“佰纳”和“华通”等商标都是通过司法途径成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司法比行政认定更“吃香”
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二者效果相同。
“获得驰名商标对于企业来讲有很多好处。”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训钊表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
而且,外国也会保护未在该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对商标权的一种主动保护。但在实践中,行政认定的速度是非常慢的,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每年会受理很多企业的申请,还要组织人力调查,这个过程很漫长。另外,每年批准下来的驰名商标数量也有限,还要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平衡。因此,即使够资格获评驰名商标,这个过程有的也要长达五六年。相对来说,走司法认定程序则要快得多。法院一般受理后6个月就可以结案,即使对方上诉,时间也在一年左右,这显然大大节约了企业商标保护的时间。
单从时间上来说,司法认定比行政认定更能吸引商家。但法院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司法途径认定需要找到侵权的案例,而且是在不同的商标类别中。比如服装类商标要想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必须找到诸如食品类、玩具类或其他类别商标侵权的事件,这种情况是“可遇不可求的”。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一旦查实当事人以制造假纠纷的方式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造假者不但将被取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将受到严惩。
并非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可申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对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作出了规范。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必须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为公众知晓、其商品和服务应该到达全国大部分市场。而对于该商标已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低于5年。
谨防司法认定被“神化”
近来,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专门发表声明,要防止商标权滥用,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需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记者 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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