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奥林匹克商标最高罚五万
〖2007-8-22 17: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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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飞天
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从8月起到明年底,西安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
目前,西安市工商局印发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2007年8月至2008年底,对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进行3~4次集中整治,全面检查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情况。《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主要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以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2008北京奥运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吉祥物等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根据《方案》,凡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据西安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表示,侵权行为还包括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行为。 (记者 陈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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