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销售假名酒 四人被判刑罚款
〖2007-8-11 17: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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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将不同的普通白酒混合后,冒充五粮液、茅台等名酒销售,被告人宋某、付某等4人近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4年不等的刑罚,并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6.4988万元。
2006年3月至11月,案犯宋某、付某等4人为牟取利益,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门头沟区,将金六福、尖庄等白酒混合后装入贴有五粮液商标的瓶中,将散装白酒装入贴有茅台商标的瓶中,分别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出售。2006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在宋某、付某存货处当场起获假冒五粮液酒948瓶,假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茅台酒278瓶,经鉴定,假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4988万元。
审理过程中,宋某辩称其未制作假茅台酒,其制作假五粮液酒的数量为600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犯宋某等4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宋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案犯付某等3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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