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调结商标侵权案 山西公司赔12万

〖2007-7-26 9:1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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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7月25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山西某集团公司在支付新利通公司12.83万元的调解协议上签字。两公司对此案结果都表示满意。

    2003年6月至8月期间,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威海新利通铝塑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新利通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新利通”牌铝塑管。在受到工商管理局处罚后,该公司与新利通公司签订了协议,同意支付新利通公司25万元经济赔偿,如不按期付款,则对方有权按照52万元损失额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山西某建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付款,新利通公司提起诉讼。期间,山西某建材公司前后支付给新利通公司26万元,后该公司被注销,股权转让给山西某集团公司。在山西某建材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中,山西某集团公司承诺应付款由其负责支付结算。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山西某集团公司支付新利通公司25万元后,山西某集团公司不服,上诉到威海中院。

    在法官反复耐心的工作下,双方终于在二审期间达成上述协议。(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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