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理”是服务还是商品?鲁津两地”狗不理“再战公堂

〖2007-7-26 9:1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天津“狗不理”一审败诉后,改变策略卷土重来 

  25日,天津和济南两地的“狗不理”商标侵权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两地“狗不理”今年曾经对簿公堂,结果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败诉。除了一方面提起上诉外,天津方面又在济南中院另外提起一个诉讼,还是状告济南大观园天丰园饭店,不过这次他们改变了策略,不再将“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起诉,而是作为商品商标起诉。 

  在之前的那场诉讼中,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是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狗不理”服务商标起诉的。但由于天丰园饭店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开始将“狗不理”用于猪肉灌汤包服务项目,法院判决天津方面败诉。 

  一审败诉后,天津方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出判决结果。同时,天津方面再次向济南中院起诉,此次将“狗不理”作为其商品商标,状告济南方面将“狗不理”用作商品商标,因而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19万余元。    

  焦点—— 

  “狗不理”:服务还是商品?    

  原告说自己早在1980年就在包子上注册了“狗不理”的商品商标,1994年又将“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其实,“狗不理”最初是作为服务标识使用的,经过历代传承,如今的“狗不理”已成为发源地天津的一张城市名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原告提交的2006年4月、11月拍摄的照片显示,天丰园饭店门口、通道内写有“中华名吃 狗不理包子”等字样。 

  被告则说,2006年5月,饭店装修摘除了原告所说的牌匾,门口的牌子已改。 

  原告认为,被告将“狗不理”用在包子、猪肉灌汤包前面,正是表明用在了商品上。被告则说,餐饮业是服务行业,猪肉灌汤包是其中一个服务项目,“狗不理”是作为该项目的标识使用的。 

  被告提出,自己所用的“狗不理”的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同,且冠以“天丰园”,不会造成混淆。原告则认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都是不允许的。 

  庭审结束—— 

  双方接受调解    

  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都同意。记者问原告方调解的底线是什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魏显波说,被告停止使用“狗不理”是他们的底线,至于赔偿数额,倒是可以商量。魏显波说,一个企业往往是以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来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商标。被告的企业字号是“天丰园”,却以“狗不理”作服务标识,不符合逻辑。如果被告没有自己的字号,而是一直使用“狗不理”经营灌汤包,他们就不会起诉,因为这是法律允许的。 

  被告方代理人马鸣律师认为,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不同,有其特色,一个餐馆如果仅仅经营劳务,而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是不可能的。所以,是商品还是服务有一个重合的地方。如果说没有狗不理包子,或不允许制作狗不理包子,那“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也就没意义了。[参见本网7月10日相关报道]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