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诉上法庭讨理“SEC”与“铃木”争商标升级

〖2007-7-13 12:1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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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历经近5个月的立案调查,在当地号称“涉案金额今年之最”的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侵犯日本SEC电梯株式会社商标权一案,有了结果。日前,厦门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侵权成立,深圳铃木公司被处以275万元罚款。深圳铃木公司不服,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也已受理此案。可见,此桩由电梯商标侵权引发的争端,并非一按“行政处罚”这个电钮就可停止,注定还要经过“上上下下”几个回合交锋。本案的典型性、特殊性使然。此也正为媒体与业界关注的原因。

    是否使用了注册商标 

    就日本SEC公司的投诉,厦门市工商局的调查结果为,“SEC”商标系日本SEC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电梯商品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深圳铃木公司于2005年4月6日与鹭槟大厦开发商签订《电梯订货、安装合同》,合同标的为深圳铃木公司生产(组装)的SEC(铃木)电梯3台,包括客梯2台、消防功能梯1台。现场检查情况为:大厦一楼两个电梯消防迫降按钮上标有“SEC”商标字样,顶楼机房内安装有3台电梯的部件控制柜、曳引机及盘车装置,其中控制柜和两台电梯的曳引机上也标有“SEC”商标字样。 

    而深圳铃木公司指出,厦门工商局故意回避了深圳铃木公司在涉案电梯轿厢内外招呼盒上显著位置均标注有“SUZUKI”商标,内招呼盒上更同时标有生产厂家名即深圳铃木公司名的关键事实。 

    厦门市工商局基于电梯部件、配件上的“SEC”标识认为并认定深圳铃木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SEC公司的注册商标。 

    而深圳铃木公司则提出了一个问题:“老百姓到底是怎样认知、识别电梯商标的?”深圳铃木公司认为,涉案电梯显著位置即轿厢内、外招呼盒上方标注的“SUZUKI”(铃木音译)才是涉案电梯的商标。而这种商标标注方式,正是电梯市场、电梯行业的通用做法,老百姓也都是通过这些标注来认知电梯品牌的。 

    因此,涉案电梯是“SUZUKI”牌,不是“SEC”牌,其并没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那么,双方观点的依据何在呢? 

    厦门市工商局在其《听证告知书》中和5月1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提出:“当电梯作为一种产品销售时,其所有配件、部件上标识的商标,都应视为是该电梯的商标,而不应该将每一配件割裂开来看。”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听证会现场的发言,还是《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厦门市工商局均未明确提出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 

    深圳铃木公司认为,如果按照厦门市工商局的逻辑,就等于“商品的所有配件、部件的商标都应视为该商品的商标”。而正如所有商品都不可能从小到螺丝钉大到发动机都由一个制造商自行制造一样,涉案电梯所使用的部件、配件,不仅有标注了“SEC”的消防报警盒、控制柜、曳引机,还有“恒达“牌轴流风扇、“东方”牌限速器等等,如果所有配件、部件上的商标都视为电梯商标,那么该电梯品牌岂不又是“恒达”牌、又是“东方”牌? 

    而实际是,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应标注在商品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涉案电梯商品的名称只能是标注于电梯显著位置的、公众一目了然的“SUZUKI”,而不可能是公众无法看到或不会注意的“SEC”。并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控制柜、曳引机、消防报警盒也并非电梯的类似商品,更不是同种商品。 

    因此,深圳铃木公司认为,厦门市工商局认定深圳铃木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即“SEC”,显然是错误的。 

    是否违法使用了注册商标 

    本案的特殊性还表现在铃木公司与SEC公司之间有着复杂的历史关系和纠纷。 

    深圳铃木公司指出,截至2004年6月17日,SEC公司一直是其唯一股东,SE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深圳铃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SEC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日本公司。涉案电梯上标有“SEC”标识的部件、配件均是在股权变更前就生产完毕的。 

    厦门市工商局调查核实后认为,深圳铃木公司订立《电梯订货、安装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4月6日,曳引机上的铭牌标识出厂日期为2005年3月,控制柜上的铭牌标示出厂日期为2005年5月,也就是SEC公司股权转让之后,涉案电梯并非股权转让之前的产品。

    深圳铃木公司则认为,基于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资产,其已获得了早已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对该产品也有合法的处分权,曳引机和控制柜上的日期只是出厂日期而非生产日期。 

    关于是否违法使用“SEC”注册商标,深圳铃木公司还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SEC”只是电梯商标,而非曳引机、控制柜、消防报警盒的商标,即使是,SEC公司也未将“SEC”注册为曳引机、控制柜、消防报警盒的商标。

    厦门市工商局认为,涉案电梯的所有配件、部件上的商标或标识视同为电梯商标。深圳铃木公司则认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围仅限于《商标证书》所罗列的具体商品的范围。“SEC”商标的《商标证书》中的“SE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没有控制柜、曳引机、消防报警盒,而控制拒、曳引机、消防报警盒也不属于电梯的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使用并非任何人的注册商标的“SEC”标识,也并不构成对任何人包括SEC公司的商标侵权。 

    深圳铃木公司还认为,SEC公司与深圳铃木公司之间的争议或纠纷,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而非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因此,对SEC公司和深圳铃木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或纠纷,厦门市工商局无权自行居中裁判。 

    据了解,深圳铃木公司诉厦门市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不期将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时再看涉案电梯商标何去何从吧。 

    ■采访后记 

    记者在厦门市东渡路69号的鹭槟大厦看到了涉案电梯。记者对近20位乘坐电梯的用户进行了询问。当被问及“您认为这台电梯是什么牌子”时,愿意回答问题的16名乘客都指着轿厢内招呼盒上方标注的“SUZUKI”作出回答。

    记者试图在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结果只有《商标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产品商标应该标注在显著位置。 

    电梯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梯商标的标注方式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但有自己的市场习惯和行业习惯,即以下几种标注方式:电梯控制面板(即内招呼盒)上方或中间(有的同时标注厂名)、轿厢进门门槛、外招呼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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