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混在真品中出售 经销商被判赔10万

〖2007-6-27 16: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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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张瑞
 


    “傍名牌”又有了新办法,特许经销商居然将假冒产品混在真品中出售。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贝姿服饰公司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LEVI’S”牛仔裤的生产商美国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利惠公司是“LEVI’S”商标持有人,该商标在我国已成功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等。贝姿公司曾是利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它从广州购进了一批假“LEVI’S”牛仔裤、T恤衫,放在置地广场、南方商城折扣店进行销售。

  2006年3月14日,工商闵行分局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牛仔裤183条和T恤衫52件。经“LEVI’S”商标权利人利惠公司鉴定,上述牛仔裤和T恤衫均为假冒商品。

  2006年5月10日,工商闵行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贝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假冒商品,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利惠公司认为,贝姿公司作为利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将假冒的“LEVI’S”产品混在真品中出售,其行为构成对利惠公司“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LEVI’S”品牌形象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害。2007年2月,利惠公司告到上海市一中院,要求贝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工商闵行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总价值为76315元的牛仔裤和T恤衫是侵犯 “LEVI’S”商标的商品。法院确认贝姿公司实施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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