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世界名牌商品获刑

〖2007-6-21 17: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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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日前,因销售假冒“LV”、“PRADA”、“OMEGA”、“ROLEX”、“DUNHILL”、“GUCCI”、“CHANEL”等10种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范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7年3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仁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仁尧于2005年6月起,租赁浦东新区夏碧路79弄1号1001室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06年8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其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00余件,涉及假冒“LV”、“PRADA”、“OMEGA”、“GUCCI”、“CHANEL”等10种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达239.40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范仁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范仁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范仁尧的上述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LV”、“PRADA”、“OMEGA”、“ROLEX”、“BALLY”、“GUCCI”、“CHANEL”等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范仁尧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仁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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