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 卖酒遭处罚怒告三级供货商
〖2007-6-21 11:3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张瑞
进了500多箱“经典长城”干红,却被大连市工商局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因此被罚款9.6万元,大连某餐饮企业认为这种损失应该由供货商来承担,于是把三级供货商都告上法庭。日前西岗法院一审判决直接供货商承担所有损失赔偿。
大连某餐饮企业诉称,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他们从一徐姓供货商处进货“经典长城”干红567箱,每箱6瓶,每箱供货价120元。2005年9月22日,大连市工商局以大连某餐饮企业在经营中所使用的“经典长城”干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9.6万元,并没收其未出售的干红11箱予以销毁。
大连某餐饮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工商局复议后,维持了大连市工商局的处罚。大连某餐饮企业于2006年4月13日、8月23日共缴纳罚款9.6万元。而未出售的11箱“经典长城”干红被大连市工商局罚没,损失进货价款共1320元。大连某餐饮企业认为这些损失完全是由供货方造成的。
经该餐饮企业调查,徐姓供货商表示干红是从一姓任的供货商处进的。而所有的“经典长城”干红,全部批发自大连某经贸公司,因此大连某餐饮企业把徐某、任某以及某经贸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损失97320元。
西岗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餐饮企业在其餐饮场所销售葡萄酒是正当的营销行为,徐某作为直接向大连某餐饮企业供货的个体户,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售给原告,是造成处罚的直接原因。
因某餐饮企业未能提供任某向其供货的证据,徐某也未能提供任某向其供货的证据,任某未能提供大连某经贸公司向其供货的证据,法院对大连某餐饮企业要求任某和大连某经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徐某一次性赔偿大连某餐饮企业9.7万余元。(记者 纪永江)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