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遭误读
〖2007-6-18 8:1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有企业为申请认定导演商标纠纷
如果别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你在别的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也构成侵权。正因为驰名商标有跨类保护的“魔力”,因此自从有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这一途径后,这条通道变得十分拥挤。但据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于玉介绍,从这项工作开展以来,省内有数百家企业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最终只有20多个商标获得了认定。
事实上,很多企业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误读,视司法认定为打造驰名商标的捷径,有的企业甚至导演商标纠纷,以便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应运而生
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康书范介绍,自1991年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以来,我省共有67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居全国第三位。但是通过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比较困难,如果对事实上已经十分驰名但没有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不进行跨类保护,则会造成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遇到同样问题:很多商标虽不是驰名商标,但已十分驰名,其他企业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也易造成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运而生。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介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可以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一个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别的企业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这一商标构成侵权,那么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是为驰名商标就成为确定是否侵权的前提。
有了法律依据后,我省法院陆续在案件中开始认定驰名商标。从2003年潍坊中院首次认定“仙霞”西服为驰名商标以来,目前我省已经陆续认定了20多个驰名商标。
法院如何进行认定
商标怎么才算驰名?仅凭使用年限和一些称号,难以作出判断。法院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遇到了标准如何把握的难题。
烟台中院在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使用“双塔”商标侵权时,需要认定“双塔”是否为驰名商标。为此,法院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双塔”商标从1986年开始一直持续使用,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统计,“双塔”粉丝产品市场占有率达23%,国内行业排名第二,从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看,属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企业。
法院又查明,根据委托北京一调查公司的调查,“双塔”商标的粉丝在许多地方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份额。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认为,“双塔”商标的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产品产量和市场占有率,社会评价等,都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知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法院给予了认定。该案被列为2006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据悉,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进行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认定标准。我省法院遇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时,都和烟台中院认定“双塔”商标一样,从相关方面给予综合考虑。
司法认定不是制胜法宝
有了司法认定这一渠道后,很多企业制造假案或请其它企业合演商标纠纷,以便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德州中级法院的张爱国介绍,自2004年以来,已经有20多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咨询,最后有9个当事人申请司法认定。然而,获准认定的只有4件。
“自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开展以来,很多企业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当成一种捷径,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针对市场或第三人。下次有了类似案件,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你还得申请法院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于玉说。在这项工作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有明确法律依据、案情确需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考虑认定驰名商标。
不但企业有误读,法院系统在认定工作中对尺度的把握也不完全一致。为保证裁判尺度统一、程序规范,去年省高院出台意见,各中院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前,一律报省高级法院核准。于玉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降格以求。随着工作机制的完善,想通过不符合条件的诉讼甚至虚假诉讼让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不现实的。(记者 吴允波)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