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须经授权
〖2007-5-30 8: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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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国际奥委会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标志,包括五环标志、会旗、会徽、会歌和吉祥物等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目的。
    按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取得许可,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可以通过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的方式,获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目前,经过授权的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伙伴、赞助商和供应商共有43家。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它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这些标志是国际奥委会所专有的财产,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更是奥运会各组织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
    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国务院随即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图案图形类的标志,如五环标志、会徽、吉祥物;专有名称类标志,如“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文字口号类标志,如奥林匹克格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北京2008等。
    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都是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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