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陷阱

〖2007-5-23 14: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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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现在已经被引申为“定牌加工”或“贴牌生产”这种经济合作模式,其基本含义是受托生产方按委托方(品牌拥有者)的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产品使用委托方所拥有的商标,并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中国“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定牌加工及相关出口业务,特别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为国外公司OEM贴牌加工的企业比比皆是,服装、家电、消费类电子、照明、玩具、家具等行业的OEM产品越来越普遍。然而,利益与风险并存,由于国内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意识,经常出现受外商欺骗或者疏忽而生产和出口侵权物品的情况。

    在OEM定牌加工实践中,顺德的一些企业因利益驱动,进行不规范运作,常常使自己陷进商标侵权的泥潭。顺德工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就查处了类似的案例:西班牙某公司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公司,要求生产带“MISSSIXTY”商标的牛仔裤1000条,全部用于出口到西班牙,但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于是,从2005年8月份开始,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公司就在其受托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MISSSIXTY”商标,至案发时止,共生产了带“MISSSIXTY”商标的牛仔裤540条。后经查,“MISSSIXTY”商标原来是FRONSACINVEST-MENTS.A.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受我国法律保护。该公司未经“MISSSIXTY”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就擅自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了“MISSSIXTY”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因此,顺德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于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到注册国的,其商标虽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都不认为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该境外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或者定牌加工的商品是用于出口到非注册国,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都认为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对于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基于境外商标权人的委托;二是该商品须用于出口到注册国。否则,就可认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李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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