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合同有无备案不影响合法性”
〖2007-5-16 12: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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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张瑞
距离达能正式向娃哈哈启动法律程序不足一周,达能方面首次打破沉默反驳娃哈哈指其制定阴阳合同和设置圈套的指责。昨天,达能内部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向本报记者透露,即便商标使用合同没有在商标总局最后备案,并不影响其合法性。此外,该人士坚称,达能是通过近一年的调查才发现非合资公司的具体操作细节和情况,并无对娃哈哈故意设圈套。“娃哈哈中方管理层认为此次官司将拖累达能的股价,其实股价在4月10日下挫1.6%后,一直保持平稳,海外投资者已经在消化此事的负面影响了。”
宗庆后修改合同提议遭拒
据知情人士透露,达能亚太区总裁范以谋和合资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在5月8日召开的合资公司董事会上,围绕着非合资公司展开了激烈争夺。宗庆后的态度是“必须修改原先的合同,同时允许非合资公司产品与合资公司产品之间的竞争。”而达能则拒绝了宗庆后的提议。
此外,5月9日上午,范以谋将此次董事会的一些关于娃哈哈事件的谈判和讨论情况,汇成书面材料递交给了浙江省政府。此后,达能方面正式启动了让合资公司起诉非合资公司的法律程序。
据达能内部人士透露,浙江省当地政府曾劝告双方尽量克制,因此双方暂时都保持低调,但已经各自在法律层面紧急备战。“虽然至今没有放弃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但所有的争吵都是真实的,既然发展到这个程度,只能从法律途径去解决了。”据悉,达能全球CEO充分授权亚太区解决此事,而范以谋昨天也在法国总部沟通此事的解决方案。
达能反驳低价强收说法
虽然停止了向媒体轮流发放立场鲜明的声明,达能内部人士对外界对其“设圈套等待非合资公司势力壮大才反戈一击”,以及“强行低价收购非合资公司”两大观点提出反驳。
达能方面明确强调,对合资公司的管理,达能是以董事会管理的方式进行,也就是每年对其增资扩产计划、新产品推广、市场费用的运用、利润收益等方面进行宏观的监控。“有媒体称达能连非合资公司的门开在哪里都不知道,确实真有其事,我们用了长达一年的时间去查明非合资公司的底细。然后与中方展开了长达半年的谈判,对方答应以一定金额让达能收购非合资公司,并签约。但他们后来反悔了”。
据报道,达能方面“通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到国家商标局查询发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营公司同意已擅自将商标许可合同许可给大量公司使用∶2001年24家;2002年12家;2003年18家;2004年9家;2005年14家;2006年10家”。
此外,达能认为“强行收购”无从说起。娃哈哈合资企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销售娃哈哈品牌食品和饮料的权利。“中方组建非合资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合资公司拥有的娃哈哈商标以及原产品配方,进行大量的生产销售活动。这是公然违背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
对于媒体广泛报道的“法国达能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达能没有否认该金额。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上市公司并购常用的市盈率计算方法,食品饮料业的平均市盈率为8-10倍,达能要获得51%的股权大致要支付42.4亿元。以此衡量,40亿元的开价谈不上低价。
法律界激辩阴阳合同
在达能声称“正式启动法律程序”时,目前法律界人士对双方之争表示极大关注,特别是对“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意见。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对媒体分析说,没有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应该以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简易合同为准,至少两个合同相冲突的部分应该以备案的合同条款为准。朱妙春援引国家商标局1997年8月1日颁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相关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为强制备案。朱妙春说:“这一点,足以令达能出一身冷汗。”
面对质疑,达能指定的商标代理公司之一,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不影响该合同的有效性。由于一些合同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不方便公开的内容,所以一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代理时都会准备一份包含商标局要求必须具备的内容的简式合同去备案”。白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这类事件作出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记者了解,《解释》中还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白刚表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对事先的商标许可不知情的人,“显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事先了解情况,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条件。”
白刚还透露,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后发现,从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至今,并未发现宗庆后将娃哈哈商标上报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手续,更没有发现国家商标局驳回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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