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判石狮小薇商标侵权
〖2007-5-16 10: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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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记者15日从厦门小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悉,厦门小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下简称“厦门小薇”)状告石狮市小薇婚纱摄影店(下简称“石狮小薇”)商标侵权一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石狮小薇在自我宣传中侵犯了厦门小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赔偿厦门小薇经济损失3000元。
厦门小薇于2003年由台商高大为在厦门创办,并于2006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小薇”的注册商标。2005年7月,石狮小薇成立,并很快开始进行广告宣传。厦门小薇发现石狮小薇在店面招牌、宣传画册、宣传广告中突出使用与厦门小薇已经注册的 “小薇”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致使许多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产生混淆、误解,误以为两家为同一人经营或者存在一定关系。去年12月,厦门小薇告到泉州中级法院,要求石狮小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台商高大为告诉记者,虽然法院认定石狮小薇在自我宣传时侵犯了厦门小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了一定的赔偿,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厦门小薇要求石狮小薇停止“小薇”字样的要求。他表示,自己开始还想不通,这样的判决不是治标不治本吗?其代理律师分析认为,因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石狮市小薇婚纱摄影店”名称也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而成立,如果要其停止使用这个名称,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核销或纠正才可行。
高大为表示,打官司实在耗时耗钱,只要对方不上诉,他决定到此为止,并将把对方赔偿的钱全数捐给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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