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福”茶庄告赢茶馆仅获赔1万元
〖2007-4-28 1:3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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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为何用商标作企业字号算侵权?■为何不用赔礼道歉?■为何索赔30万只判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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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中街商业街上,一墙之隔,出现俩“中和福”:一个是茶庄,一个茶馆,卖的都是茶叶。结果沈阳中和福茶庄将“中和福茶馆”的经营者李某和提供场地的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春天)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日前,市法院判决“中和福茶馆”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侵害并赔偿中和福茶庄经济损失1万元。
一墙之隔
竟有两家“中和福”
中和福茶庄是一家老字号企业,1997年4月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取得了“中和福”注册商标。但是在2005年,在它的隔壁又出现一家“中和福茶馆”。
在同一地点,而且仅一墙之隔的距离,出现两家经营茶叶的“中和福”,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混淆。
中和福茶庄称,“中和福茶馆”于2005年9月26日以“中和福”三个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在当地工商所登记,取得了“沈阳市沈河区中和福茶馆”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但是经过中和福茶庄向商标局反映,“中和福茶馆”已经于2006年1月19日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中和福茶馆”仍张贴巨幅价目表,扩大宣传,以排挤对手的目的继续进行经营。而沈阳春天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储存商品等经营条件,在其营业执照被注销后,继续容留李某进行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006年3月20日,中和福茶庄把李某和沈阳春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30余万元。
庭审焦点
“中和福”服务商标是否管用
2006年11月30日,此案在市法院开庭。李某辩称:其经营的茶馆名称已于2006年3月2日改名为“百姓茗茶馆”,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店内使用的“中和福”是他人申请的服务商标,没有侵犯中和福茶庄在“茶”范围内的商标权。
“我们首先认为‘中和福茶馆’不构成侵权;其次,即使构成侵权,我们只是给对方提供经营场地,是租赁关系,也不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沈阳春天方面表示。
中和福茶庄的律师则列举了大量证据:2006年3月14日,中和福茶庄的委托律师以公证形式从“中和福茶馆”购买了茶叶,茶叶塑料外包装袋上标有“中和福”和“茶庄”二行字样;店内悬挂“中和福”牌匾;在该茶庄左侧张贴有大红纸,书写的文字第一行是“中和福”三个大字,以下是各类茶的价格。以此证明“中和福茶馆”使用“中和福”商标,构成侵权,沈阳春天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中和福茶庄同时指出,他人申请的“中和福”服务商标并没有生效,也不可能生效,所以拿它做挡箭牌没用。
法院判决
“中和福茶馆”赔偿1万元
市法院审理认为,中和福茶庄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中和福”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和福茶馆”在其销售的茶叶包装袋、店内装潢上均带有与中和福茶庄注册商标“中和福”相同的标识,并用红色大型纸张书写“中和福”字样及茶叶价格,张贴在与中和福茶庄营业地紧邻的位置,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该茶馆与茶庄具有某种特定联系,造成误认、误购,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即使将“中和福”作为服务商标使用,亦构成与中和福茶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也属于侵权行为。市法院于日前判决李某赔偿中和福茶庄经济损失1万元。
本报记者 周贤忠
法官说法
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曹岩
为何用商标作企业字号算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中和福茶馆”将与中和福茶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中和福”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中和福茶馆”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侵犯了中和福茶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何不用赔礼道歉?
在诉讼请求中,中和福茶庄还主张“中和福茶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官解释说,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其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故对中和福茶庄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为何沈阳春天不负连带责任?
“中和福茶馆”是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对外经营,沈阳春天每月收取相对固定的租金,双方是租赁关系。沈阳春天作为出租方,对“中和福茶馆”的管理仅是按照行业惯例作出的商场业态管理,并非监督管理,所以不必负连带责任。
为何索赔30万只判1万?
中和福茶庄提出30万元索赔,它依据的是“中和福茶馆”通过降价搞不正当竞争,使自己销售利润大幅减少、自己商誉大受影响所产生的损失。但由于无据可查,法院无法确认具体数额。法院只能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公众认知程度、诉讼费用、被告经营期限、规模及侵权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认为1万元赔偿较合适。
如果被侵权方能提供侵权方的销售帐目、纳税凭证、权威部门对侵权方利润的审计,或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才会采信原告提出的索赔数额。像市法院审理的“京福华”商标侵权案,原告就提供被告在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的数额,双方公认的20%的利润率,计算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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