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工商管理机关保护外国企业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7-4-28 1: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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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1)保护“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06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根据“ADIDAS”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公司投诉,在上海七浦路市场某号仓库内查获一批涉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当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该批服装为上海××服饰商行第九分部于2006年3月10日从外省市购进,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各类服装563件,销售金额为16240元;库存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1137件,价值29974元,非法经营额合计46214元。

  经查,使用在衣服商品上的“ADIDAS”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1092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认为,上海××服饰商行第九分部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对上海××服饰商行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1137件;3、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保护“ALFLOW”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自2003年7月起,江苏昆山××化工有限公司开始生产规格为L-12型号的化工助剂,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带有注册标记的“ATFLOW”商标。该公司将其生产的带有“ATFLOW”商标的化工助剂,销售给××橡胶(太仓)有限公司、江苏省××密封件厂等10家企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标有“ATFLOW”商标的L-12型号化学助剂3366299.12元。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使用在活性剂、助剂商品上的“ALFLOW”商标是日本油脂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94588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昆山××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ALFLOW”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2月24日对昆山××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8万元。

  (3)保护“BOS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05年9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在对广州市西路冰厂后街28号4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蔡××自2005年6月开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擅自使用“BOSS”商标,并在广州市西路冰厂后街28号4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标有“BOSS”商标的服装200套,得销货款2万元;现场查获尚未售出的服装300套,货值2.4万元,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共计4.4万元。

  经查,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BOSS”商标是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76982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工商分局认为,蔡××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工商分局于2006年2月22日对蔡××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含有“BOSS”商标的服装300套;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4)保护“MONTAGUT”、“PLAYBO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自2006年7月开始,重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的谭××、张××手中购进标有“MONTAGUT”、“PLAYBOY”、“LI——NING”、“恒源祥”等注册商标相近似文字的袜子,随后在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22楼7、8号进行销售。该案于2006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查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标有与“MONTAGUT”、“PLAYBOY”、“LI——NING”、“恒源祥”等注册商标相近似文字的袜子2378盒,销售金额48848元;现场查获尚未售出的袜子5696盒,价值116768元;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合计165616元。

  经查,使用在衣服、袜子等商品上的“MONTAGUT”商标是法国博内特里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53489号;使用在短袜、长袜等商品上的“PLAYBOY”商标是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72931号;使用在衣服、袜等商品上的“LI——NING”商标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536724号;使用在服装、袜子等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是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735344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认为,重庆××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对重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5696盒;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5)保护“SPALDI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06年1月,金××与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商户刘×达成协议,以每个10元的价格从刘×手中购进带有与“SPALDING”注册商标相近似文字的篮球2634个,共计非法经营额为26340元(货款未付)。篮球运到郑州后,金××将该批篮球存放在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诚信仓库内,尚未对外销售。2006年3月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这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并立即予以扣押。经鉴定,“SPALDING”篮球真品的市场中间价为184.5元。

  经查,使用在篮球商品上的“SPALDING”商标是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99387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27日对金××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篮球2634个;3、罚款人民币20万元。

  (6)保护“世界经理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自2004年起,北京××资讯有限公司开始编辑、出版、发行《世界经理人周刊》和《世界经理人》杂志,并分别委托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和北京××印刷有限公司等单位印刷上述杂志共计30428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接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每本15.38元的价格销售上述杂志28本,销售额430.64元;用于赠阅的上述杂志29968册,库存432册;该公司非法经营额达467982.64元。

  经查,使用在期刊、杂志、书籍等商品上的“世界经理人”商标是商业媒介控股有限公司(开曼群岛)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226295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资讯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世界经理人”字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6年9月25日对××资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有“世界经理人”注册商标的杂志432册;3、罚款人民币935965.28元。

  (7)保护“OLD NO7 BRAN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30日起,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五金制品厂生产带有“OLD NO7 BRAND”商标的酒壶1500个,并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2101房以每个33元的销售价售出酒壶1492个,销售金额49236元;尚未销售价值224元的酒壶8个;合计非法经营额49460元。2006年8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依法查处了该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尚未销售的8个酒壶予以封存。

  经查,使用在饮用器皿等商品上的“OLD NO7 BRAND”商标是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934246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认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于2006年10月20日对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壶8个;3、罚款人民币148000元。

  (8)保护第141103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情

  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起,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北京菜市口百货大厦、北京蓝岛大厦、北京西单商场等商场开设联营柜台,销售使用“金鳄”商标的T恤衫、羊毛衫、茄克衫等系列服装。在其销售服装商品中,有一部分服装的商标使用方式与第173394号“金鳄及图形”注册商标相一致,属于合法的商品;其余服装突出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图形或仅使用鳄鱼图形,与第141103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属于涉嫌侵权的商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法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销售T恤衫、羊毛衫和夹克衫共4893件,库存T恤衫2729件、羊毛衫61件、夹克衫745件,但根据该公司的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其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数量,该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使用在衣服商品上的鳄鱼图形商标,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110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6年3月3日对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第141103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2729件、夹克衫745件、羊毛衫61件;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9)保护“K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05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对宁波市××汽车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KG国际免税区公司的一家定牌生产“KG”商标轴承的工厂,但自2004年11月起,该公司在未经“KG”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定牌生产的商品品种,生产6000型号、6202型号的KG轴承2托盘41600支、KG轴承8托盘128000只,合计169600只,共计非法经营额21168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

  经查,使用在轴承商品上的“KG”商标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KG国际免税区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01941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认为,宁波市××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06年3月2日对宁波市××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轴承169600只;3、罚款人民币25万元。

  (10)保护“YVES SAINT LAURENT”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06年8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自2005年1月底开始,该公司擅自接受墨西哥客户的订单,委托温州××皮件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标注有与“YVES SAINT LAURENT”注册商标相近似文字的皮带。经查实,温州××皮件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标有与“YVES SAINT LAURENT”注册商标近似文字的皮带71150条,并已全部返销给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售价为3.3元的52950条,售价为3.5元的5100条,售价为3.8元的13100条,合计非法经营额237070元。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已将这71150条皮带全部销售给墨西哥客户。其中售价为0.52美元的58550条,售价为0.57美元的2600条,售价为0.62美元的10000条,合计非法经营额38128美元。

  经查,使用在衣服、鞋等商品上的“YVES SAINT LAURENT”商标是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法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25226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结果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认为,温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温州××皮件有限公司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和温州××皮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2、对温州××皮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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