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北京市一中院当年于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 YA HAI 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