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普兰娜”商标案二审开庭
〖2007-4-25 14: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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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薇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并销售带有“普兰娜”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出口波兰。该公司由此被“普兰娜”商标注册人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雪薇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化妆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9月14日,化妆品公司受让取得了“普兰娜”注册商标;2003年11月7日受让取得了“PULANNA”注册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雪薇公司在明知“PULANNA”及“普兰娜”是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接受波兰公司的委托,对“PULANNA”及“普兰娜”商标的包装盒的样品图案进行修改,后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三次委托浙江安华公司制造了25万个带有“PULANNA”及“普兰娜”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并连同与上述包装的品种相对应的化妆品半成品一起分批出口给波兰公司。在涉案的包装盒上印有雪薇公司的条形代码号和徐帆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及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公司认为,雪薇公司及徐帆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恶意串通,擅自大量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化妆品公司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此,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雪薇公司及徐帆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化妆品公司制造并销售的“普兰娜”化妆品系知名品牌,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雪薇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应承担侵权责任。化妆品公司要求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主张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主张徐帆公司与雪薇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予支持。关于雪薇公司、徐帆公司侵犯企业声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雪薇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化妆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判令雪薇公司、徐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化妆品公司4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及各项调查、聘请律师费用。
在今天的法庭上,两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化妆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提出了4点答辩意见:雪薇公司与徐帆公司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及故意;虽然雪薇公司将化妆品半成品及化妆品包装盒一同出口,但不必然得出上述半成品及包装盒组成成品销售的结论;上诉人主张的包装装潢权应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而上诉人的商品在境外并未达到知名商品的标准,其包装也非特有装潢;两被上诉人没有看到侵权物,该事实难以查清。综上,两被上诉人认为,二者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庭质证阶段,上诉人化妆品公司提出证据,证明“普兰娜”曾在国内外屡获大奖,且在国内有330多个销售网点,在国外57个国家有销售网点及代理商。因此足以认定“普兰娜”是知名商品,其包装是特有包装。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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