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模式出现四大转变
〖2007-4-23 0: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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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目前北京市已基本实现“面上没有普遍的、系统的侵权,点上也没有规模的、反复的侵权”———
“中国用20多年时间实现着西方国家二三百年的保护水准,相比美欧国家的自然成长,中国是跳跃式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们的决心大一些,希望你们的耐心再多一些,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秩序。”这是2006年8月2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刘振刚会见来访的美国贸易代表助理STANFORDK.MCCOY时说的一番话。2007年4月19日,在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刘局长的这句话来概括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和现状再恰当不过了。
据介绍,2006年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基本实现了“面上没有普遍的、系统的侵权,点上也没有规模的、反复的侵权”。从北京地区看,由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侵权模式正在出现四个“转变”。
■特点一:由假冒伪劣向假冒不伪劣转变
“假冒伪劣商品”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市场“高频词”。而近两年,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一“高频词”正在逐渐淡出北京的市场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假冒不伪劣”。目前北京市场出现的大部分假冒盗版产品,其质量已经与正品相当,由于假冒盗版产品无需研发,成本低,因此价格较低,再加上当前我国实际的经济水平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造成这些产品现在具有一定市场。2006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就集中在打击假冒名牌商标销售的“假冒不伪劣”商品上。
2006年北京法院审结了欧洲香奈尔、路易威登等五大国际品牌公司诉秀水街服装市场侵犯商标权案,判决被告商户和秀水市场公司赔偿五大国际品牌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北京市工商局也在全市小商品市场开展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使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特点二:由公开销售向地下买卖转变
随着工商、公安、城管、文化执法总队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目前抱着孩子卖光盘的现象已经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由“明售”变“暗卖”,从柜台上交易转到了柜台下交易,即售假人将货物藏匿于出租房等不易被发现的场所,在市面上只提供信息,具体验货、提货、付款等都在市场外进行。
对此,北京市城管执法总队和市工商局在2006年开展了“网格化监控”,对重点售假地域划分区域,责任到队、到组,随时掌握售假动态,并将查抄重点转移到出租房、临时仓库等黑窝点,仅去年就端掉黑窝点200多个。
■特点三:由个人买卖向团伙贩卖转变
售假模式由个人买卖向团伙贩卖转变是北京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面对的新情况。兜售盗版光盘(或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游商小贩,现在多按家族、老乡等关系组成团伙,进行分工合作,共享非法利益。他们分散在地铁、公交车站、校园周边、人行通道等场所,向游客或行人提供盗版样品或目录,而幕后的主要成员则负责供货、交易。
对此,北京多家负有执法责任的单位去年重拳出击开展了“反盗版百日专项行动”等多次联合执法,共收缴盗版光盘和盗版图书等1200余万张、册。
■特点四:由直接交易向虚拟交易转变
利用邮递渠道收寄点多、分布广泛的特点,售假人采用分散、分批等方式化整为零地销售侵权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逃避执法机关的查处,是目前售假的新趋向。
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正在针对这一变化,研究新的打击对策。
据了解,2006年,北京市专门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及其办公室、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等,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刘振刚主任提出要实现“三步走”:第一步要做到在面上不出现普遍的、系统的侵权,点上不出现规模的、反复的侵权;第二步要做到侵权比例逐年下降,保护水准趋于稳定;第三步中外合作要做到相互有诉求,相互有合作。
案例回访
“秀水售假案”重创售假市场
去年,五家国际品牌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和普拉达有限公司不仅将秀水的五家商户告上法庭,还将秀水市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普拉达、香奈儿等五大国际品牌公司分别在秀水市场以公证形式从摊主李某等经营摊位上购买了带有“PRADA”、“CHANEL”、“GUCCI”、“BURBERRY”、“LOUISVUITTON”及“LV”商标的假冒手包和钱包各一个。2005年6月3日,五大公司第二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又从秀水市场李某等经营的摊位上购买到了假冒五大品牌的手包和钱包。2005年9月15日,五大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要求6家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共计250万元。
2006年4月,这起售假案经过两次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秀水街市场为售假提供了便利,判决秀水街市场和售假商户共同赔偿五家国际品牌各2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2006年年底,北京高院公布十大知产侵权案件,秀水售假案列榜首。
■现状探访:售假摊主如履薄冰,4个月近30家售假商户被清除
官司已经过去一年多了,现在的秀水市场如何?昨天中午,记者走进秀水市场,市场内人群熙攘,外籍顾客仍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市场内,保护知识产权先进经营者、特许授权商户的标牌随处可见。记者来到位于秀水大厦地下一层的箱包摊位,正是在这里,五家国际知名品牌公司购买到了假冒商品。“都是真货,哪里还敢卖假噢!”一位某品牌专卖摊位的摊主招呼记者。他说,市场一直查得较紧,如果被发现售假,那这个月就算白干了。
秀水豪森公司总经理汪自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市场还存在极少数摊主与外面游商勾结售假的现象,他们市场内谈价,市场外交易,这也是市场重点打击的对象。从去年开始,市场对售假商户打击力度明显提升,一次发现商户售假给予警告,二次发现售假坚决给予清除,从今年年初至今,已经有近30家售假商户被清除,而去年一年有100多家商户被清除。除了打击售假外,市场还出台一系列优惠摊主的政策,逐渐打消摊主们对假货的依赖。
■专家访谈:秀水售假案警示整个行业,容留售假要担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说,该案终审判决说明,以后商家容留售假卖假就得担责。
李顺德说,历史上的秀水街一度是闻名国内外的假名牌集散地,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制环境尚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这种“秀水街现象”是在所难免的,其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培养国人注重品牌的意识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它的存在对于培养国有名牌、树立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实起了负面作用。事实上,秀水街的假名牌之所以很有市场,就是因为那儿的许多产品除了品牌是假冒的,质地并不差。在今天我们要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过程中,必须重新纠正国人的认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不只是应对国际压力,还是为了培育和发展我们自己的国有名牌。因为秀水卖的不只是国外假名牌,也包括国内假名牌。
“郭敬明抄袭案”刹住文学造假风
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女作家庄羽告当红少年作家郭敬明抄袭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不仅维持了市一中院要求郭敬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的一审判决,还首次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引用了精神赔偿,要求郭敬明给付庄羽精神损失费10000元。此判决一出在社会上和文艺圈内引起巨大轰动,并入选2006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小说《圈里圈外》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该书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当红少年作家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女作家庄羽认为郭敬明的小说大量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于是把郭敬明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郭敬明坚决否认其小说抄袭了庄羽的作品,两人的“粉丝”也在网上形成了“挺郭派”和“挺庄派”两大阵营。
两审法院经过慎重对比查明:郭敬明的小说在12个主要情节上,与庄羽的小说《圈里圈外》雷同。法院认为本案中,从涉案两部作品情节雷同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巧合”的程度,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郭敬明侵权事实成立。
■回访法官:法官读了3遍涉案小说
为了解“郭敬明抄袭案”的审理经过和该案对于刹住文学作品抄袭风的意义,2007年4月20日,本报记者回访了一审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记者:请您谈谈这一案件的社会背景和特点?
法官:2005年法院刚接到庄羽的起诉时,正是国内学术造假、文学作品相互抄袭之风非常盛行的时候。此案的特点是原被告双方都是名气比较大的当红青年作家,特别是郭敬明被称为新锐作家,背后有一大批读者和所谓的“粉丝”。庄羽一方的网上号召力也很强。从庄羽一起诉,网上就分为两大阵营,郭敬明和庄羽各自的支持者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比较典型的观点认为庄羽的名气并没有郭敬明大,小说写的也没有郭敬明好,郭敬明怎么会抄袭庄羽的作品?
记者:两部长篇小说总计四五十万字,法官最终如何确定侵权之处?
法官:由于作者在抄袭过程中都稍作了修改,不是一眼就能看得出来,所以为了吃透这个案子,承办法官把两部涉案长篇小说各通读了3遍,并将两书中雷同的情节和人物全部进行了列表对比,对比表后来附在了判决书的后面。
举例说,郭敬明的小说,出现了和庄羽小说类似的情节,而且雷同的情节多达12处,法官认为这不可能仅仅用“巧合”来解释,所以最终法院认定郭敬明侵权成立。
记者:此案判决后的影响怎么样,对遏制文学作品抄袭风是否有作用?
法官: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审理结果的示范作用也相当大,另外对于像《梦里花落知多少》这种并不是完全照搬的抄袭是否属于侵权,社会非常期望法院能给出个说法。所以应该说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遏制文学作品抄袭之风,具有很大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本身。这可能也是此案入选2006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原因。
相关链接
2006年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闪客”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广告发布的“黑棍小人”形象抄袭了自己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将后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华晨金杯公司发现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汉王公司认为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例五: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六:《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歌手罗林(艺名“刀郎”)认为另一“刀郎”潘晓峰和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自己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将其起诉。法院判决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案例七:“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为“嘉裕长城”商标侵犯了自己“长城及图”驰名商标,中粮集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案例八:“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步升公司对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这4首歌曲的在线试听、铃声下载服务。法院判决名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九:“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科弘天弘公司打着中国科学院名义进行经营,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中科院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十:“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华润励致公司发现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其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将被告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万余元。(李罡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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