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造”与“土绍”黄酒谁侵了谁的权?

〖2007-4-22 14:4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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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用绍兴话来讲,“土造”与“土绍”的读音基本没什么两样。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雕酒业)因为其生产的“土造”酒与东风酒厂出品的“土绍”酒在标识等方面相似而当上被告。日前,绍兴市中级法院判令“御雕酒业”立即停止对“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商标持有人陈某相应经济损失。 

    据介绍,“土绍”是绍兴市民陈某于2005年1月21日注册的酒类商标。同年,陈某授权给东风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土绍”黄酒。该黄酒一经问世即受到消费者好评,“土绍”商标也备受推崇。 

    2005年年底,陈某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御雕酒业”生产的、以“土造酒”为标识的同类黄酒,该标识字体、颜色等与“土绍酒”商标相同。2006年1月,陈某遂向“御雕酒业”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和解,达成了一些约定。然而,令陈某无法接受的是,到2006年底,市场上又出现了“御雕酒业”生产的以“土造酒”为标识的黄酒。为此,2006年12月,陈某再次起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御雕酒业”给予赔偿。 

    对此,“御雕酒业”认为,“土造”在涉案产品中仅作为标识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案件应定性为一般侵权纠纷,而非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御雕酒业生产的“土造酒”,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土造酒”字样,虽与“土绍”商标有一定的区别,但“土造酒”3个字的字体形状、大小、颜色、背景底色、边框形状以及“土造酒”3个字的整体排列方式均与陈某授权东风绍兴酒有限公司使用“土绍”注册商标生产的“土绍酒”完全相同。 

    “土造”标识与“土绍”注册商标在含义上难作严格区分,“土造”与“土绍”在普通话读音上区别并不明显,而在商品生产地和最大销售区域的绍兴地区,它们的方言读音完全一致,且两者均使用在五年陈黄酒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黄酒的最大消费群体——绍兴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御雕酒业”生产的“土造酒”构成对陈某“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御雕酒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某享有的“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陈某相应经济损失5万元。(记者沈兴国 通讯员丁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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