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nstituform Technolodies Inc V. Nayional Envirotech Group L.L.C一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埋置在其网页的关键词中,只要用户以原告商标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访问原告的有关信息,都被指引到了被告的网页,并且,被告还在其网页上载有从原告推销材料中获得的图形和文字,引起访问用户进一步误信被告与原告有某种关联。原告由此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发出禁止令,命令被告在其网页的超文本标记代码的关键词部分删除原告的注册商标,永远禁止被告商标埋置,并要求被告在其网页中取消从原告推销材料中获得的照片、有关文字说明等。最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法院下达上述内容的禁止令。此案是美国第一例由网上搜索引擎独立引起的商标侵权案,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在该案中,被告进而将商标所有权人的有关信息载进自己的网页中,由此引起用户进一步产生混淆,这可以作为处理网上隐形商标侵权的事实情节,即被告引起了用户产生混淆的证据,而原告勿需更多地证明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存在与否。在一个新近的德国案例中,审理法院指出把竞争对手的商标以元标记形式使用很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此案原告为一贸易商,被告把原告商标的一部分用作元标记埋在其网址里,原告诉称被告的这种行为引起了因特网用户的混淆,构成了商标侵权,要求法院下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此种元标记。在法院判决前,被告自愿撤移了其元标记,但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已很可能使因特网用户产生了混淆,即他们误信是在访问原告的网页或与其相关的网页。该院还意味深长地指出,即使原告商标侵权之诉败诉,仍可能依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VWC)胜诉。可见,不管是将别人商标的部分或全部放入自己网页的元标记中,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