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纷争落定?“天涯海角”要申诉
〖2007-4-11 0:0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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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经过整整一年多的官司,纠缠十余年之久的“天涯海角”纷争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2005年12月1日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5)第3429号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6年3月16日开庭审理。(详见《证券导报》2006年9月11日《“天涯海角”究竟属谁》)
2006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事实是,关于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经营权的争议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发生,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天涯海角股份公司并未对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旅游开发建设、无形资产的形成进行过投入。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由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注册,不仅对长期从事天涯海角风景区经营、管理的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不公正,而且也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天涯海角股份公司明知上述事实和其注册争议商标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2005第3429号《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 YA HAI 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并重新做出裁定书。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第8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东们听到这个消息都很气愤。”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秀蓉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申诉。”
同时她也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商标评审委员委关于撤销公司所注册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的通知,因此,在明年该商标到期后,她们还将申请延长商标的使用期限。(文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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