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个体私营经济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07-4-9 17:1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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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3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实施好《物权法》,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周伯华局长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应邀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执法高层圆桌会”,并以《中国对个体私营经济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题发表了演讲。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变化作了概括介绍,从企业登记数量和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变化情况介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及其对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影响,宣传了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商标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

  本报今日特别全文刊发安青虎局长的演讲词,旨在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总局今年的工作部署提供参考。

  感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邀请我参加这次知识产权执法高层圆桌会!本项议题是“加强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要研讨国家机关对私营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要研讨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情况。下面,我就中国有关这方面的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宪法和国家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保护

  中国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要求“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同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的各个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2年12月,中国制定新的《宪法》,在第11条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款)“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2款)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第2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明确“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11条下又增加了1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7年8月、1988年6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指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分,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

  (三)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是中国的一项长期方针。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的3款规定修改为2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2款)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从“引导、监督和管理”调整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强调“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将宪法第13条第1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5年2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7个方面36条的重要政策措施(简称“非公经济36条”)。该意见指出:“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后,国务院各部门共出台了20多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文件,各地区颁布实施了200多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中国逐步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从“引导、监督和管理”调整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随着政策和宪法的不断调整,中国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和保护也逐步加大。

  二、伴随着宪法和国家政策不断加大的支持、鼓励、引导和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

  就政策和宪法的调整和变化来讲,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但就整个经济市场化进程讲,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8年~1992年,初步发展阶段

  个体工商户从1978年的14万人迅速上升到1992年的1533.9万户,增加了109.6倍,注册资金由5亿元增加到600亿元,增加了119倍。

  外商投资企业从1980年的7户,增加到1992年的8.4万户,增加了1.2万倍。从业人员从476人增加到1046万人,增加了2.1万多倍,注册资金从432万美元增加至1160亿美元,增加了2.6万多倍。

  私营企业从1989年的9.1万户增加到1992年的13.9万户,从业人员从164万人增加到232万人,注册资金从84.5亿增加到221亿元,4年时间分别增长了52.7%、41.5%和161.5%。

  这一时期,由于党的十二大和1982年的宪法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发展政策,个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增长相对较快。私营经济在198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开始逐步发展。

  (二)1993年~2000年,平稳发展阶段

  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增加到2571.4万户,从业人员增加到5070万,注册资金增加到3315亿,比1992年分别增加了0.7倍、1.1倍和4.5倍。

  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增加到20万户;注册资金增加到4839亿美元,比1992年分别增加了1.4倍和3.2倍。

  私营企业的数量增加到176万户,从业人员增加到2406万人,注册资金增加到1.3万亿美元,比1992年分别增加了11.7倍、9.4倍和57.8倍。

  这一时期,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发展迅猛,私营经济稳步发展,2000年,私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24.1%,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比例达到10.6%。

  (三)2001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

  截至2006年9月,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557万户,从业人员5045万人,注册资金634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7万户,注册资金8999亿美元。私营企业486万户,私营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比例由2000年的24.1%提高到2006年9月的56.8%,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7.3万亿美元,占全部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22.8%。

  这一时期,个体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的发展较为平缓,增幅较小,私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企业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都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

  (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九五”末期的2000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约为42.8%,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个体、私营经济在GDP中比重约为50%,个体、私营经济占GDP的比重从1979年的不足1%,上升到2005年的“半壁江山”,占经济增量的70%~80%。

  “九五”末期的2000年,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比重约为12.6%,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上升至15%。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从“九五”末期的55%,提高到“十五”末期的65%,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率从“九五”末期的26.8%提高到“十五”末期的33.9%。有专家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效益提高,有力地支撑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转轨,有力地支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商标法》、《刑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982年《宪法》和3次修正案,都规定“要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根本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要保护其商标权。

  (一)不断完善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

  1979年,中国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同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就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作出了惩治规定。1982年,中国制定《商标法》,在第38条中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2月,中国修改《商标法》,将第38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由以前的3项增加到4项,同时还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幅度,并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且规定了单位犯上述罪的处罚原则。

  恢复发展阶段,最初5年,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在2万件左右徘徊,自1985年开始逐年增加,到1992年达到9万多件。1992年底,累计核准注册商标37万多件,是1980年的22.2倍。

    快速发展阶段,商标注册申请量年突破10万件(1993年),此后几年,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始终在15万件上下波动,1999年达到17万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达到115万件,是1992年的3.1倍,是1980年的69.3倍。

  高速发展阶段,商标注册年申请量突破20万件(2000年),之后6年,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跃升,自2002年起,先后越过了30万、40万、50万、60万的台阶。截至2006年9月,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到60万件,注册商标累计总量达270万件。今年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如果突破70万件,那将是中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连续5年每年越过一个10万件的台阶。这种增长速度的确是惊人的,据我所知,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第二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超过40万件。

  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向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在恢复发展阶段,来自国外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1000多件增加到1万多件,是1980年的10倍。在快速发展阶段,来自国外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2万多件增加到3万多件,是1992年的1.5倍,1980年的30倍。在目前的高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2005年,来自国外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4万多件增加到7万多件,是1993年的1.7倍,是1980年的70倍。

  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长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的三个阶段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在时间上大致吻合,商标事业高速发展的阶段也正是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

  1992年,中国有私营企业13.9万户,外资企业8.4万户,内资企业582万户,当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是9万多件;到了1999年,分别增长到150万户、21万户、596万户,当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是17万多件;2005年,又分别增加到430万户、26万户、349万户,当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是66.4万件。

  在商标事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企业数量变化不大,外资企业增加了200%,私营企业的数量增加了1000%,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加了100%。在商标事业高速发展阶段,内资企业数量减少了41.4%,外资企业增加了23.8%,私营企业增加了186.6%,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加了290.6%。从国有、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数量的此消彼长和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中可以看出,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强劲增长势头与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商标使用保护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商标保护工作。2001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并自2004年开始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2004年8月,国务院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下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2004年至2005年,中国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相应地,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68764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0361件,占15.1%。

  2000年至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74119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22232件,占12.7%。

  2006年1月~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5412件,同比增长5.7%;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5579件,同比增长29.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严格商标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注意加强涉嫌商标犯罪的移送工作。2000年至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559件,犯罪嫌疑人560人,依法严惩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在中国2004年至2005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期间,中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山鹰行动”,在这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标权案件1799起。2006年,公安机关又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山鹰2号”行动,截至2006年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04起,其中商标案件约为1500件。

  自1995年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来,中国海关已为4462件商标办理过备案。在中国2004年至2005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1734起。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1106起,占查获总数的91.4%。

  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民事案件3567件,审结352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7.9%和28.3%,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同比上升31.17%。

  在商标保护方面,中国对国有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注册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迄今为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有807件。近三年来认定了510件,其中外资企业104件,其他非公有制企业370件,合计占92.9%。

  四、中国注重与私营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合作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与私营机构的沟通与合作。1986年12月,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在政府的支持下正式成立,全国各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也相继成立,协会的职责是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全国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后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也覆盖到私营企业。1994年,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创办了全国首家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月刊,刊名定为《光彩》。2006年12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小企业的大部分都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被推举出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顾问委员会主席之职,中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可见一斑。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是为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在执法领域的合作而成立的民间机构,商标局自2004年起,加强了与该委员会的沟通,向他们通报商标局在保护商标方面的最新情况,并听取他们对商标工作的建议,双方的合作有效而且愉快。

  目前商标局正在就修改《商标法》草拟方案,我局不仅征求了中外有关机关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征求了中华商标协会、国际商标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律师协会、欧盟商会、日本贸易振兴会等中外团体的意见,并数次召开中外企业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外企业家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及商标局有关人员还经常会见中外企业高层主管,听取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我本人2006年6月参加了全国工商联经济技术委员会在上海举办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保护研讨会并做了演讲,还参加了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主办的“全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进超市高峰论坛”并做演讲。今后,商标局与全国工商联有关商会在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方面的合作还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中国商标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作业”,不断增加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中国商标网”的社会服务功能。在网上公布商标法律法规、商标注册指南、商标申请书式、重要商标新闻等商标工作信息,公布《商标异议裁定书》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并开通了商标注册信息免费查询。截至2006年9月,“中国商标网”的点击率达7亿7千万次,我相信,来自中外的点击率大多来自私营机构和相关公众。

  综上所述,中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宪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通过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逐步确立并提高了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对私营机构的“根本保护”。只有明确认识到这一过程和特点,研讨中国对私营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才更有意义。保护私营机构的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在中国,更重要的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的存在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

  顺便说一下,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具体化,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中国自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并于2002年12月将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个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预计不久的将来,这一草案就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诸位能对中国对个体私营经济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所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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