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可以拍卖

〖2007-4-9 9: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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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上周,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16号公告称,对于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拍卖界人士表示,此举进一步拓宽了拍卖渠道,为拍卖行业又添了“新丁”。

  据悉,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可以拍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的,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进行拍卖。

  公告称,为了规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但是,海关在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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