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飞”被抢注,行“善”还是从“商”?

〖2007-4-5 16: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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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张瑞
 


    “爱心”与“商标”,本来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概念,但是,一些精明过度的商家与炒家却能够发现两者的“必然联系”。本报昨日报道,爱心大使“丛飞”的商标遭到来自广东、浙江等多地人士抢注。

    丛飞是感动中国的爱心大使,他一生资助了两百多名贫困学生,临终前还捐出眼角膜,给他人带来光明。这样一个人物刚刚离去不久,便有人试图借他的名字牟利,显然是对死者的不敬,自然也会令不少国人难以接受。对于“丛飞”是否应该被注册成商标,事实上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丛飞已经去世,将他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可以让他的精神被世代铭记,是有积极意义的。丛飞的父亲对这一看法,似乎保持有条件的支持,他表示,将“丛飞”商标拿来做善事,他是不反对的。

    让丛飞精神薪火相传,用“丛飞”商标来行善,固然值得我们肯定,但在笔者看来,这只是理想主义者的一厢情愿,是没有可操作性的。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样一个概念:商标姓“商”,而不姓“善”。炒家注册商标,动机直截了当,那就是通过转让商标来牟取经济利益;商家注册商标,也许可以用来行善,但这种善仍是商业化的善,同时充满了变数。

    丛飞爱心能否传播,取决于不以追名逐利为目的者的默默奉献,而不能由商业性的大张旗鼓来决定。任何商业性的“铭记”,只能使爱心充满风险。假设“丛飞牌化妆品”、“丛飞牌鞋袜”质量靠不住,即使是厂家免费赞助困难群众的,也足以误导下一代人对丛飞形象的理解。

    商标傍名人、大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事实上,许多商家通过抢注名人商标,而尝到了甜头。连“雷锋”这样的名字,也曾被抢注安全套商标。无论商标最终是否得以注册,但通过抢注这一行为的炒作,也足可使企业或个人一夜成名。抢注商标之风之所以盛行不衰,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被抢注成商标,并无禁止性规定。

    应当承认,像丛飞这样的名人,已经具备公共属性,用于公共利益的命名,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万一被注册成商标,则很难保证不被用于安全套之类商品的命名,这对名人的名誉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避免名人的姓名成为商标,已经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目前,名人对姓名权的保护只能依据一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保护权。借助这样的法律,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的名字,最终没能被注册为耗子药商标。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我们暂无法得知国家商标局会不会最终阻止丛飞的名字被注册为商标。就笔者而言,也并不反对丛飞的名字被社会利用,但不希望将他的名字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因为,爱心不是商品,如果将爱心贴上商标,我们这个社会所崇尚的文明底线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我倾向于,将丛飞姓名的使用权交由政府慈善机构及其家人支配,以确保这位爱心大使的品牌价值,真正用于慈善事业。(记者 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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