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栢頓”不是“栢顿”
〖2007-4-4 22:5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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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浙江“栢頓”商标注册人状告栢顿酒店侵权索赔55万一审败诉。
2006年取得“栢頓”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浙江人蒋某,认为栢顿酒店使用的“栢顿酒店”商标与其注册的“栢頓”商标相同,遂向法院提起起诉,向栢顿酒店索赔55万元,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蒋某诉称,“栢頓”注册商标是1999年申请,2000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酒吧、茶馆等。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为蒋某。蒋某查证,栢顿酒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贵阳市延安东路18号使用“栢顿”注册商标,是借助栢顿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取得非法利润。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商标中的“頓”字系繁写体;第二,栢顿酒店使用的商标多了“酒店”二字。第三,原告注册的商标是图形、字母加文字的商标组合,并非注册“栢頓”二字,对“栢頓”二字并不享有专用权,且原告表示被告企业字号并不侵犯其商标权,故被告将“栢顿酒店”四个字作为组合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在字母方面,原告的商标系“BAIDUN”,是栢顿二字的汉语拼音,被告使用的商标系“Trade-PointHotel”,是商务中心酒店的英译,二者一个是汉语拼音,一个是英文,截然不同。
综上,原告注册的商标与被告使用的商标存在很大的差异,故一审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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