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沁州黄”商标纷争案终画句号
〖2007-4-2 10: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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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倍受全省关注的“沁州黄”商标纷争一案,最终以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获胜而告终。
2005年12月,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州黄公司),向长治市工商局举报: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山皇公司)等单位,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沁州”当作商品名称使用,并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沁州黄极品”、“沁州黄珍品”等字样误导消费者,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接到举报后,于2006年2月22日,对长治市城区“四伟檀山皇”名优特产经销部进行检查,认为该部经销的小米涉嫌侵犯“沁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发出《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留。对此,2006年3月22日,檀山皇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治市工商局扣留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上述《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4项请求判令。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如下宣判:维持长治市工商局2006年2月22日作出的长工商经检处字(2006)1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驳回檀山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此判决,遂于2006年11月14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省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培青 武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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