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强化著名商标认定保护

〖2007-3-23 8:5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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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省拟出台《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意见。

    具备7个条件可申请著名商标

   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如果该商标具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3年合法使用、近三年未发生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影响较大的投诉等7个方面申请条件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的或者直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根据拟出台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满的前3个月,江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认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认的有效期为3年。

   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字样。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擅自使用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未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或者未经江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江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并且应当使用全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刊登,有意见和建议者,可于4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邮件:lf2@jxfazhi.gov.cn)。(记者魏星 实习生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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