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照亮希望之路

〖2007-3-6 8:5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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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图为中国驰名商标之一的步森专卖店一角

    “中国驰名商标”,被企业界誉为“品牌皇冠上最耀眼的钻石”。因此,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看作是企业获得的一块金字招牌、一张“国际通行证”、企业维权的一把尚方宝剑。对于一个地方来说,拥有驰名商标的多少,就能折射出这个地方的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一个侧面印证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

    争创驰名商标的道路是艰辛而曲折的。正因为如此,怎样使驰名商标名副其实、最大限度地发挥驰名商标的品牌效用等等都应该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对其中问题的一些探讨对企业有所帮助。

    8只驰名商标见证发展足迹  

    新年伊始,海亮、佳丽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无疑给实现“争进全国二十强,建设和谐新诸暨”的奋斗目标添上了浓重一笔。至此,我市有中国驰名商标8只,总数位居全省前列,居绍兴市首位。

    翻开我市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历史,其轨迹清晰明了。2000年,“步森”商标成了我市首只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洁丽雅”成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太子龙”又跻身中国驰名商标行列;刚刚过去的2006年,是我市品牌建设的丰收年,先后有“绿海”、“冠军”、“千足”三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今年2月,又有“海亮”、“佳丽”跻身其中,3月2日,接受了省工商局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授牌。

    政府倾力育牌

    驰名商标作为最具价值的品牌资产,很多企业梦寐以求,全力以赴争创。但不论通过何种途径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必须通过不断努力,用事实证明自己的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这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过程。

    在企业创牌的过程中,我市政府部门逐渐形成了“企业争取创牌、政府推动创牌”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在政策上予以激励,出台了《进一步帮助企业实施“创牌”工程建设的十项措施》,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给创牌企业一定的扶持、倾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其次,工商部门通过不定期组织商标知识培训;邀请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介绍创牌经验;组织企业负责人赴外地考察,实地感受品牌规模效应等途径,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与此同时,着力培育创牌梯队,对市政府确定的规模、苗子企业跟踪联系,指导和扶持企业争创各级著名商标。

    创牌成效显著

    去年,市工商局专门编制了《“十一五”驰(著)名商标发展规划》,力求经过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在我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驰(著)名商标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驰(著)名商标,建立起以品牌引领经济增长的品牌经济模式。

    通过十多年持之以恒的创牌,目前,品牌已在我市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三者总数居全省县(市、区)首位; 全市品牌产品年总产值近4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0%。 

    司法认定各地权威性难统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其中,行政认定的认定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管理程序,司法认定的认定机关为中级以上法院,按司法诉讼程序进行。由于行政认定存在时间长、程序多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司法认定只需中级以上法院认定即可,且时间短,最多只需9个月,有最终法律效力,因此,近几年,企业纷纷采取司法途径获取驰名商标。

    我省是中国驰名商标拥有最多的省份,已连续三年位居全国首位,去年底总量达125件。从去年开始,省工商局鼓励企业通过司法认定的方法获得驰名商标。因此,通过司法认定途径获取驰名商标的企业迅速增多。去年,全省新增驰名商标55件,其中司法认定40件。而在我市,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各占半壁江山。特别是从去年以来,“冠军”、“千足”、“海亮”、“佳丽”都通过司法认定的方法成了中国驰名商标。

    “千足”是我市首只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去年6月,湖北一投机者抢注“千足.com”网络域名,并向“千足”商标权拥有公司——山下湖珍珠集团索要2万元转让费。为维护品牌形象,山下湖珍珠集团上法庭打起了官司。10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方“侵权”。法院认为,山下湖珍珠集团拥有的“千足”商标已经处于驰名商标的事实状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实质条件,依法认定“千足”中文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案件承办律师介绍,“千足”域名侵权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企业需要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创建驰名商标的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企业完全可以在一些符合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但一直以来,坊间传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如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权威,原因是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可以由全国数百个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在认定上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另外,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实施行政维权过程中,有的省市地方工商系统对此不予确认,并且在目前各地政府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重金奖励中,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没有被奖励的权利,只能“望奖兴叹”。于是,也就有企业在经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再进行行政认定,走双重认定路线来“确保”自己的驰名商标不受侵害,我市就有企业准备做“双保险”之路。

    “事实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条款是相同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市工商局商标科科长黄伟光说。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建立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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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行政认定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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