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受害者起诉华源 大连法院正式立案

〖2007-3-1 8: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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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大连欣弗受害者起诉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一案,昨日(28日)被大连法院正式立案。
 
  原告认为,三个被告依据司法解释法释[20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劣药欣弗的生产者,符合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原告认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欣弗药品的包装、药瓶上、药品说明书上都载有公司名称,因此两个单位均可以作为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在欣弗药品的包装、药瓶上、药品说明书上都有使用,因此也可以作为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认可,并予以立案受理。
 
  据了解,此次起诉的大连欣弗受害者是一名警察,今年45岁。去年该原告在注射了欣弗后,出现了心跳加快、上吐下泻等不良反应,并住院半个月进行治疗。“在出现不良反应后,原告曾经与安徽华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并要求赔偿,但被告知回家等候公司的解决方案,但此后华源公司再也没有与其联系。”据原告代理律师赵通介绍。最终,该受害者因为怕错过诉讼时效,而选择通过法律来寻求赔偿。
 
  而此前10名黑龙江欣弗受害者起诉上述三被告,被上海法院以中国华源集团和上海华源股份不具有被告资格而不予立案。10名黑龙江欣弗受害者代理律师陈永飞昨表示,大连的受害者和赵通律师的本次诉讼,也可以视作是对在上海起诉被驳回的10名黑龙江受害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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