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牌胃康灵商标被侵权
〖2007-2-24 10:5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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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因认为自己投入了数亿元广告宣传费用,让消费者深知的葵花牌胃康灵产品被商标侵权,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销售方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记者20日获悉,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金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葵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葵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金宝公司在《中国医药报》上刊登声明,诚安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原告起诉
“东方金宝”套用商标卖胃康灵
葵花公司称,葵花牌胃康灵药品外包装主视图葵花地球图标是葵花公司多年使用的企业标识,并被商标局授予商标权。
他们经市场调查发现,金宝公司自2005年初至今,在湖南等地大量销售“东方金宝”牌胃康灵,套用与葵花公司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致使葵花公司胃康灵产品在上述地区销量大幅下降。
葵花公司认为,金宝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与葵花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包装盒,赔偿葵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诚安堂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药品等。
被告说法
两个牌子颜色不同不会引起误认
金宝公司辩称,他们生产的胃康灵药品其包装装潢与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近似,特别是二者在颜色上具有显著不同,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金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金宝公司生产的胃康灵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包装也经省药检部门备案,具有合法的手续。葵花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根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金宝公司构成侵权应赔礼、赔钱
北京高院认为,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与金宝公司生产的“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包装装潢图案的区别是细微和不显著的,不易使消费者将二者予以区分。
金宝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葵花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其“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与葵花公司的同种类商品存在联系。
故一审判决认定金宝公司侵犯了葵花公司对“葵花药业及图”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正确。法院最终驳回金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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