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园”案移至基层法院受理

〖2007-2-9 9:4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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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去年底,一起状告福建省泉州市知名品牌“金冠园”(调味品)涉嫌消费欺诈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日前,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由于泉州中级法院已认定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消费诉讼案,不属于商标案件,已于12月24日将该案移送到对本案有一审管辖权的丰泽区法院受理。

  据了解,2006年11月15日,一名湖北来泉的消费者在泉州某超市购买了2瓶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冠园”牌调味品,随后便以“自己听都没听过,怎能是中国驰名商标”为由,将“金冠园”酱油生产厂家金冠食品公司以及销售方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金冠园”构成消费欺诈,并请求法院判处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称之为“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中国驰名商标’案件”。

  据悉,泉州中级法院曾于12月5日向该消费者发出了受理通知。但是,随后不久,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判决“‘金冠园’不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只是一起索赔315元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该案于12月24日被移送至对本案有一审管辖权的丰泽区法院受理。

  金冠食品公司代理律师吴航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级法院将此案认定为普通民事案件并移送到基层法院受理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表明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并不涉及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

  为此,记者咨询了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骆旭旭。

  骆旭旭说,商标民事纠纷属于专业性强、较复杂的案件。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骆旭旭分析认为,本案原告直接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是曲解了本案的性质,误以为是一起商标民事纠纷。实际上,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民事案件专指有关商标权益争议的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标权内容的争议才属于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商标民事案件,并不是所有与商标有关的民事案件都属于商标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诉由是“金冠园”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欺诈消费者。虽然原告请求法院认定“金冠园”不是驰名商标,但是原告产生诉由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金冠公司的争议是消费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是金冠商标权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商标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金额才315元,显然达不到中级法院管辖的受案标准。

  据悉,丰泽区法院将于3月初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记者 郭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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