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相同外框差异能否认定商标侵权

〖2006-12-20 14: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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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丹
 


    1997年,A公司注册了TDC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第9类。1998年2月B公司成立,2002年B公司的母公司注册了TDCPOWER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第9类。2004年7月起,B公司在产品外包装纸箱上使用TDC标识销售商品。工商局认定B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主体英文字母与A公司注册的TDC商标相近似,字形也相同,且销售产品属同类,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对B公司作出了停止侵权及罚款的处罚。今年11月,B公司不服,诉之法院。

    对于本案,有意见认为,B公司在纸箱上使用TDC标记是企业英文商号,同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母公司授权使用的TDCPOWER商标,没有任何标记证明是TDC商标。因而B公司在产品纸箱外包装使用自己的企业英文商号不属于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虽然盛放商品的纸箱外部标有TDC的企业英文商号与他人商标雷同,但该纸箱是直接运到定作方工厂中的,后由B公司回购,因此不存在公众误认的问题。商号是商品生产过程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经营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商号与商标发生重合的情况比较多,而且很多情况下完全是巧合,对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时,要考虑如果是善意或巧合情形,不能一概认定侵权。因此,B公司对于“TDC”的使用行为均属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使用,故未侵犯他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应受到工商局的处罚。

    而笔者认为,商号是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特定的标志和名称。B公司在纸箱显著位置使用TDC与A公司注册的TDC相近似,不属于原告商号。工商局查实B公司在商品纸箱上印有TDC与A公司注册的TDC商标近似。B公司使用的和TDC英文字母TDC与A公司注册的TDC相同,只是外框图案为菱形,而不是圆角长方形。另A公司注册TDC在前,工商局认定B公司商品纸箱上使用TDC与A公司TDC近似,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在纸箱上使用TDC不是故意,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要件排除了善意之说。

    因此,工商局证明B公司在同种类商品纸箱上使用A公司注册的TDC商标标志近似,认定B公司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王其南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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