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的“1+8”?

〖2006-12-15 10:3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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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1+8”皮鞋是江苏省南通市场具有一定名气的地产皮鞋,在通城众多的公交车上可以看到“1+8鞋品俱乐部”的广告。近日,生产“1+8”皮鞋的南通某公司因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被骑士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

  骑士广告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与生产“1+8”皮鞋的这家公司2004年12月28日订立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该公司设计田宇系列品牌的标志。2005年1月,我公司根据“1+8”的品牌定位设计了“1+8”图标,“8”字呈上小下大两相连圆形弧圈,下部圆圈的左侧弧线向上甩出,呈现出“M”偏转90度的形状,使“8”字整体变形为一只写意的鞋子。“1”字设计成如同一支上升的箭头。其后该鞋业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店面招牌、产品宣传册中大量使用该标志。但是该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骑士广告公司与被告鞋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该设计合同。2005年8月2日被告承诺不再使用骑士广告公司设计的图标。但是被告至今仍未停止使用 骑士广告公司设计的“1+8”图标,其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鞋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元。

  被告鞋业公司辩称,“1+8”的著作权应为其公司所有,鞋业公司并未侵犯骑士广告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鞋业公司提供了“1+8”商标注册申请书附件的复印件、两份公证书及斯马特公司职员庞某的证言,以证明鞋业公司早在2004年就已经设计出了涉案“1+8”图标,并通过斯马特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到底是谁设计了“1+8”呢?这关系到“1+8”的著作权的归属。对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记载“1+8”图标内容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附件的形成时间直接关系到“1+8”变体图标著作权的归属,但该附件上并无任何表示时间的标志,无法直接判断其形成时间。因此责令被告鞋业公司提供原件,但该公司在举证能力范围内拒不提供原件;鞋业公司提供的两份公证书载明“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仅证明注册申请书附件的原件与公证书中的复印件一致,并不能代替原件以证明其形成时间,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人庞某的证言,系证明“1+8”图标的收到时间,与“1+8”图标著作权归属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公司自述“1+8”图标系委托他人设计,却不能明确说明“1+8”变体图标的设计者住所、名称、形成时间等具体委托创作过程。因此骑士广告公司提供的设计底稿、公开出版物、VI设计打印稿及光盘等证据较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而且如果被告公司此前已设计出“1+8”图标,其亦无必要再委托骑士广告公司设计相同的图标。

  被告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店面招牌、产品宣传册中大量使用“1+8”图标,并将“1+8”图标作为自己的商业标志突出使用,该使用方式、范围应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考量依据。由于被告公司属在合同解除后对涉案作品的侵权使用,且原合同中又明确表明收费偏低并有补救约定,因此对赔偿额的确定,不能再参考原合同中本已较低的设计费;而且,违法成本应当高于守法成本。VI设计难度高、智力投入大,而被告公司侵权使用的范围较广,至今仍未停止使用。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作品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时间、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犯骑士广告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骑士广告公司15万元。(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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