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状告海之润,海润赢了

〖2006-12-14 9: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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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颖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诉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润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使用“海润珍珠…”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 据悉,这是三亚中院首次对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润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3日,在1999年1月7日就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海润”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四类。公司成立后,就将“海润珍珠”作为公司生产的珍珠系列产品的商品名称使用和宣传。此后原告还先后成立了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等,都是使用“海润珍珠”作为字号,投入不少精力和经费推进“海润珍珠”品牌的发展,并获得了一系列荣誉。“海润珍珠”被第53届世界小姐总决赛、新丝路模特大赛总决赛等大型赛事指定为唯一珍珠饰品等,“海润”及“海润珍珠”已作为原告企业生产的珍珠系列产品统称。

  海之润公司≠海润公司

  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海之润公司是由海润公司的法人张士忠和另外2人创办的,但张士忠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入股的,而且在2002年张士忠就已经将个人持有的海之润公司25%的股份转让出去,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张士忠个人曾经入股不能代表原告海润公司。

  海之润公司在2004年的《声明》中大肆宣传是与海润珠宝公司共同发起创办、以及双方分家并分工生产等语言,是故意混淆张士忠个人与原告为一体,将自身的对外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企业和品牌之上,属不公平地利用了原告的资源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海之润公司在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海润”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标识极为近似,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因此,海之润公司在商品上使用“海润”商标,并打“海润珍珠”招牌,极易造成消费者将该两种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占有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宗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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