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国企业投诉 日立公司涉嫌侵权
〖2006-12-13 8: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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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丹
10月中旬,沈阳、长沙两地工商局先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深圳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两家企业所经销的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做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扣押日立硬盘、罚款10万元和1万元的处罚决定。
几乎与此同时,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已经着手针对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进行立案调查。此后,众多媒体纷纷跟进,日立涉嫌侵犯中国企业“旅之星”商标的事件逐渐浮出水面。
涉嫌商标侵权
据沈阳市工商局相关办案人员表示,案件为2006年5月22日立案调查,至8月15日侵权事实已基本清晰。“Travel star+☆图形”商标是于2001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09类商品上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82252号。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公司拥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案件当事人的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的标识,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在字样和拼写上完全一致,在视觉上突出了“Travel star”标志。虽然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上没有被侵权人的“Travel star”商标中的“☆”图形,但以相关公众而非专业领域人员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Travel star+☆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该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前后矛盾的应对
被中国企业投诉商标侵权,对于日立来说似乎还是头一遭,其缓慢、矛盾的反应更加让人对这家跨国企业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在沈阳和长沙日立硬盘刚被查抄时,日立相关市场人士虽然表示“公司对‘Travel star’商标事件已有了解,并会进行合理处置,其他不便发表评论”。但同时也表示,早在IBM与日立存储事业合并之前,IBM 2.5英寸笔记本硬盘产品就已经以“Travel star”系列来命名。日立存储成立后,公司对于1.8英寸、2.5英寸移动硬盘延续了“Travel star”系列的命名方式。而从日立硬盘销售渠道了解到,在沈阳和长沙“Travel star”商标的系列移动硬盘遭到查处时,日立已经在渠道内进行了有步骤的召回和更换。
同时,新的日立1.8英寸、2.5英寸移动硬盘放弃了“Travel star”系列商标,而是改由英文字母直接命名,但其他如Ultra star(服务器硬盘)、Desk star(台式机硬盘)、Cinema Star(数字流媒体硬盘)等,日立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有效商标注册的系列产品则不做变更。
11月3日,也就是在事件发生半个月后,日立公司才就硬盘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一事,在新浪发表独家申明。在申明中,日立表示其在中国有使用Trave lstar商标的正当权利,同时也在与中国有关部门和Trave lstar商标当前注册人进行协商,解决有关Trave lstar商标合理所有权的纠纷。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11月17日,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大中华区总裁德克·托马斯在接受广州《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首度承认“我们的确没有获得Travelstar的商标所有权!”这一论调再次引起了全国舆论的一片哗然!
跨国的特权
专家表示,全球性的跨国企业在进行信息发布时,都有严格的发布流程和统一的对外口径,理论上不可能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但日立在“travel star”商标侵权案上前后不一的应对,实在难以理解。
事实上,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商标注册一直是困扰所有企业的难题。1999年初,在海信商标“HiSense”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6天后,世博-西门子就在德国对同一商标进行了恶意注册,此后又进行了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际注册,其结果是海信的产品在整个欧盟市场一路受阻。虽然海信集团也进行了多方努力和周旋,但是由于当地法律的限制而最终不得不向世博-西门子公司妥协。而日立此次在中国不但没有表现出与相关责任方积极解决的姿态,还屡屡声明其对商标使用的正当性,不得不让中国媒体和公众唏嘘感叹。
更有专家表示,这一案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之时,时常会受到他国商标审核等多道严厉的审查;而我国对于外资的进入却显得过于包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种格局令我国企业遭受到诸多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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