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引发官司惹人关注—— 3721服务商被判侵权
〖2006-12-11 16: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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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3721公司(以下简称3721)提供的网络实名业务因便利中文上网,受到不少网民欢迎。然而网络实名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也惹来了官司。
广东佛山市一家公司发现在3721的网络实名输入公司注册商标后,指向的却是深圳市一同行业公司的网站。3721与该深圳公司等因此一同坐上被告席。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3721公司败诉,这在国内是首例。
有律师认为,将网络实名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认定为商标侵权,填补了法律的真空。但是也有人担心,此案的判决将为包括3721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商带来了未知的风险。
●可否作商标侵权处理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它的作用已显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实名、通用域名作为一种网络标识,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同时,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标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也开始发生了正面冲突。
在3721案子中,该公司认为,网络实名和域名虽然都是上网手段,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首先,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因此在某些方面可以按照商标侵权的方式处理域名注册行为;而网络实名仅仅是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搜索关键词,可以在多个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中同时存在,如果按照商标侵权处理,显然扩大了保护范围。
就此有专家提出,我国目前没有规范网络实名的专门法律法规,而网络实名作为一种中文寻址方式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审理时可以参照适用域名的相关规则。
有律师表示,将3721的网络实名侵权等同于商标侵权,在司法上是重大的进步。在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网络实名做出明确、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网络实名等同于域名的法律行为,并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是没有先例的,也为今后判定同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刘律师还表示,如果其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恶意注册、使用行为,均构成侵犯商标专权或同时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与此可见,不管是网络实名还是通用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键看是否会造成公众对权利人商标的误认,和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抢注的行为。
●标识注册莫要搭便车
目前我国国内出现了大量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做出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所以对于那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做网络标识的行为,也将很容易遭遇诉讼的风险。
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由有两个:一是侵犯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
有专家表示,网络标识侵权纠纷主要集中为域名抢注、域名盗用或域名冲突等几类纠纷。目前,很多小企业恶意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注册与其他企业专用商标、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借用知名企业的声誉来经营自己的产品,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极易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最终导致企业诚信缺失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
●增强保护意识是关键
几年前,当域名纠纷刚刚在我国出现的时候,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商标在互联网上能否得到保护,恶意将他人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能不能得到制止。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指出,公共权益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而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注册当中的民事权益纠纷,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重视,提高“域名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观念,企业只有增强自主域名保护意识,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发生。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提升,网络运营商被告侵权的案件骤增,这就警醒网络运营商们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客户要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如此才能少惹官司,即使被告上法庭,也能尽到举证义务。
如今各地方法院开始审理网络标识侵权案,这对于我国如何解决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衍生出来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网络标识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将会逐步做到有所遵循。(张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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