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今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

〖2006-12-7 16:5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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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开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鲁民日前宣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评选出2006年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位法官对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进行了一一点评。 

    据了解,商标权侵权是知识产权纠纷里常见的案件。以北京市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案为例,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CHANEL”的商标专用权。但在被告北京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竟出售带有原告商标的手包等。法院在判决书上说,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鲁民点评说,这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此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纠纷案则关系到正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动漫业。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其作者原告朱志强认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在其网站、地铁站台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张鲁民点评说,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此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恶意对法人名称进行混淆或者进行攀附性使用,可能导致淡化法人名称的区别性特征,甚至损害对法人的社会评价”。张鲁民说,今年的“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被告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原告中国科学院名称和院徽,侵犯了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权及对院徽享有的著作权。张鲁民说,对擅自使用法人名称的侵权行为,就应当给予惩处。同时,张鲁民庭长还对今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中的“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等知识产权纠纷案进行了点评。 

    张鲁民说,这些案件几乎涵盖了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各种类型,其中既有典型侵权案件,也有新类型案件,大多数案件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案件中多涉及疑难的法律问题,判决所创设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记者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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