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首例“福娃”侵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不能随意用

〖2006-12-7 15: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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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开胃
 


    12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在现场看到,该商店还没有正式开张,门面上方的招牌中间印了五个彩色的“福娃”图案,十分显眼。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工商部门,引起该局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表示将派人跟进此事。12月4日下午,工商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对该店进行了解和立案查处。据了解,这是目前在新会区查处的首例“福娃”商标侵权案。

  据该店的一位负责人介绍,不久前她在报纸上看到“福娃”的图案,觉得十分好看,而新店主要是卖童装的,所以将其图案印在招牌上,却没有想到这已构成侵权。她表示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整改。

  新会工商分局商标广告股股长凌新宪说:“‘福娃’商标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属违法。”据凌新宪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福娃”作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其享有专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梁长其 新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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