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肥仔”怒告“桂林肥仔”侵权 索赔超百万元

〖2006-12-7 15:1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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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开胃
 


    放眼南宁街头,冠以“肥仔”的饭店可不少。“南宁肥仔”和“桂林肥仔”两个餐馆,对南宁人来说,早已不陌生。 

    有道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今年4月份,拥有“肥仔”商标的滕锡联把“桂林肥仔”业主莫卫浩告上公堂,声称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打起了3起官司,索赔超百万元。 

    当得不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后,滕锡联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高院民三庭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仅双方当事人的员工到庭,近百名市民也来旁听。 

    南北“肥仔”餐饮争锋 

    滕锡联1997年年底开了“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下称“南宁肥仔”),取得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2001年1月21日,“南宁肥仔”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10年,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饭店自助餐、快餐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流动饮食供应。 

    2002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肥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把“南宁肥仔”转让到滕锡联的名下,同年8月14日进行了商标注册转让公告。 

    与滕锡联同龄的莫卫浩,1999年11月9日则在南宁开了家“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主要经营火锅,经营场所在南宁市民族大道63号。 

    2000年3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莫卫浩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变更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2002年5月,莫卫浩把经营场所搬迁至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8号,因此,“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又称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星湖店”(下称星湖店),之后莫卫浩又开了“桂林肥仔”圆湖店、“桂林肥仔”竹溪店。 

    “肥仔”状告“桂林肥仔”侵权 

    今年4月26日,滕锡联一纸诉状告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莫卫浩的“桂林肥仔” 星湖店、圆湖店、竹溪店侵犯了他的“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状写3份起诉书,共索赔超百万元。 

    滕锡联说,他曾多方交涉,要求莫卫浩停止侵犯“肥仔”注册商标的行为,但莫卫浩仍继续使用“肥仔”作为字号进行经营,并通过各种方式在店内、户外大型广告中进行宣传、推广带有“肥仔”字样的企业字号,给他本人的经营及商业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滕锡联认为莫卫浩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将他的注册商标“肥仔”作为字号进行同类经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莫卫浩说,使用“桂林肥仔”字号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取得并使用,并且合法使用在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侵犯滕锡联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且没有对社会公众造成相应混淆。滕锡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索赔的金额也没有计算依据。 

    一审判决:“桂林肥仔”没有侵权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滕锡联依法受让取得了“肥仔”注册商标,成为“肥仔”注册商标权人,他对“肥仔”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桂林肥仔”是莫卫浩“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的简称,莫卫浩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了“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莫卫浩作为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 

    中院认为,莫卫浩的字号“桂林肥仔”注册登记在滕锡联的商标注册时间之前,不存在利用和攀附滕锡联“肥仔”注册商标的意图。莫卫浩取得“桂林肥仔”字号权是合法权利。当莫卫浩的“桂林肥仔”字号在先使用权与在后的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依照《商标法》第9条第1款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应当对莫卫浩的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此外,莫卫浩在经营场所等以“桂林肥仔”为招牌,是经营者依法标明产品来源的行为,并未突出使用“肥仔”字样,莫卫浩对“桂林肥仔”字号的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莫卫浩的正当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滕锡联“肥仔”注册商标的误认与混淆,故也不构成对莫卫浩“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今年7月27日,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滕锡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1898元,由滕锡联负担。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双方代理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滕锡联一方要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拒绝调解。莫卫浩一方要求高院维持原判。本案最终结果怎样,本报将作后续报道。(黎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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